保险公司专业代理合同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合同
甲方(被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了促进保险业务发展,保证保险代理行为的公平、合法,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合同全部条款及解释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同的规定。office小
二、乙方作为依法设立并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保险代理机构,受甲方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名义为甲方代理的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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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范围
1.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        地域范围内开展代理活动(地域范围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
2.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代理的项目打“√”)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乙方代理下列险种:(代理的项目打“√”)
(1)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2)机动车辆交强险
(3)企业财产保险
(4)家庭财产保险
(5)货物运输保险
(6)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7)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
(8)建安工程保险
(9)责任保险
(10)短期健康保险
(11)意外保险东菱克栓酶>危机管理专家
(12)双方约定的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险种
4.乙方代理业务方式:(代理的项目打“√”)
(1)传统保险代理方式
(2)设置远程出单网点代理方式
5.未经甲方特别书面授权,乙方对有关保险条款无最终解释权,乙方不得签发保险单、出具批单,不得进行核保、查勘定损、理赔活动,不得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做出任何有关保险承保、赔偿或给付的承诺,不得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订特别约定或变更保险条款的内容。
6.乙方就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代理事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由第三人代理。
四、远程出单点单证使用特别规定。
1移动ugc.甲乙双方委派专人进行单证的递送和管理。乙方所需单证,由甲方指定递送人员定期提供。甲方递送人员将单证送达乙方时,乙方接收人应在签收单上签章。
2.甲方发放乙方单证数量控制在市内不超过    天的用量,郊县不超过    天的用量。具体数
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乙方使用保险单证必须按印刷号由小到大顺序使用,保险单证各联必须一次套写或打印,作废单证要妥善保管并定期交回甲方。
4.甲乙双方每两周对单证的使用情况清核一次,填写《代理业务清单》,由甲方经办人签章和乙方加盖业务章。
5混凝土侧压力.发放到乙方的保单超过一个月仍未使用完毕的,须将单证及时收回重新办理领用手续。此外,单证核销率达85%以上的网点,才能再次申领。
6.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甲方《远程出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乙方保证
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始终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从事保险专业代理的资格条件,所拥有的《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持续有效。
2.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已按照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且该保险持续有效;或者已
按照监管规定,缴存保证金。
3.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能够按照《反法》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客户身份的识别义务,保证所提供客户信息的完整、真实和准确。
4.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能够按照《保险法》以及本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及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各项代理行为均符合甲方业务规定及要求。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终确认权。
(2)甲方有权调整乙方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的险种。
(3)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甲方有权查询乙方为甲方设立的独立保险费账户。
(5)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合规情况进行检查。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2.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代理险种的条款、费率表、投保单等有关单证及保险业务承保政策。
(2)甲方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规定支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当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账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应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应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良性健康发展。
(5)甲方应当对乙方所代理业务,按照甲方的各项承诺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七、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代理险种的条款、费率表、投保单等有关单证及保险业务承保政策。
(2)乙方有权在甲方委托范围内,以甲方名义进行保险展业宣传及咨询服务,协助指导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3)乙方有权为甲方代收保险费。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5)乙方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中国保监会反映。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投保单、实务等有关规定及保监会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
(2)乙方应当设立保费收入专用帐户及代理手续费专用账户,并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单独核算所代理的业务,每月向甲方通报帐户情况。
(3)乙方应当妥善管理和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等资料;建立严格的代理业务单证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投保单、资料,对甲方提供的各种业务单证严格领、用、存、销登记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定期进行单证的清查、清收、核销工作。遗失单证要予以赔偿,及时通知甲方并登报声明作废。
(4)乙方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代理业务详细台帐,逐笔记录客户名称、代理险种、代理的保费收取时间、代理佣金的收取金额及时间等内容,并于每月月末与甲方核对。乙方业务档案应自保险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6:26: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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