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2.09
【字 号】皖保监发[2012]4号
【施行日期】2012.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气歌序
正文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皖保监发〔2012〕4号)
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经纪机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的经营秩序,遏制恶性价格竞争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制定《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下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应高度重视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工作,及时向下级机构转发本《通知》,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向上级公司汇报安徽省地区性规范的要求。保险经纪机构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向业主方和招标组织方宣传介绍《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依据《规范》要求制定和修订大型商业保险和投标项目管理制度,并于2012年3月10日前向安徽保监局报送(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明确分管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确定具体负责报送相关材料的信息员,于2012年3月1日前向安徽保监局报送以上人员
名单、所在部门和职务、、。
立体裁剪  四、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自律、协调、服务、沟通等职责,尽快建立健全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自律工作机制,与安徽保监局保持信息沟通共享,并确定一名具体负责材料报送的信息员,于2012年3月1日前向安徽保监局报送人员名单、所在部门和职务、、。
  安徽保监局产险处联系人:童玲
  中介处联系人:姚国麟
  各类电子材料报送渠道:****************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经营行为,坚决遏制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和非理性价格竞争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促进我省财产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安徽省市场实际,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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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财产保险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从事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应遵守《保险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等监管规定,做到承保条件和风险状况科学匹配,理赔服务与项目特点适应,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保险招标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议标、询价等方式(以下统称“招标”),选择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活动,包括保险经纪机构受招标方委托代为安排保险的系列活动。本规范所称投标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参加上述投标竞争并予以响应的系列活动。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大型商业保险,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标准为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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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范要求纳入流程报告和重点核查的招投标业务标准和范围是指:单笔财产损失保险或责任保险业务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马赫曾德尔调制器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行政辖区内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的财产保险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包括安徽省内以及省外注册的保险机构和经纪机构。
  第六条 安徽保监局依法对全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保险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和服务,加强保险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保险知识宣传,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本级保险机构参与的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项目自律工作,维护保险行业公平交易权利,提供会员单位与行业外有关单位沟通交流的便利和服务,行使成员单位共同赋予的自律核查和违约处理权力。
第二章 保险公司经营行为规范
  第七条 各财产保险机构在参与投标业务时,应当准确辨识保险标的,广泛收集基本信息,系统分析各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审慎评价风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科学合理确定承保
费率和各项费率调整系数。
  风险评估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重点内容包括:保险标的界定,基本信息(与确定承保费率有关的要素),历史赔付数据;主险、附加险分别承保的风险,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保费构成及计算过程;向业主方或招标组织机构提出疑问及获得答复;对招标文件中不能响应的具体内容(逐项列明并附原因说明)。评估报告应纳入业务档案妥善保管。
  第八条 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表。保险标的所在行业已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或重新修订《纯风险损失率表》及对应条款的,应当以总公司基于行业统一费率标准重新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作为标准,不得套用一般性条款或使用已废止条款费率。总公司未重新开发相应产品或者产品内容与纯风险损失率表有本质性差异的,应由总公司提供相应的书面说明。
  第九条 严格执行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任意扩展保险责任、任意调整保险费率,不得免费赠送附加险或其它险种,不得以特别约定、补充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对现有条款费率进行实质性修改(包括修改调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关键内容)。在共保业务中,从共保公司可直接使用主承保公司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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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严格共保安排。共保业务应经由被保险人同意。共保可以采用成立共保集团(需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或签订共保协议方式。共保人共同签发保单,或由主承保人签发保单,同时附共保协议。
  第十一条 妥善安排再保险。切实做好承保和再保两个环节的衔接,严禁在未落实再保险的情况下,擅自对外承诺、签发保险单。严禁代出单行为,严禁通过贴费(贴费率、贴条款、贴免赔额等)进行再保险。根据公司实际承保能力及时、足额办理再保险,严格执行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科学划分危险单位,每一危险单位不得超过公司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办法分拆危险单位,擅自扩大自留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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