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投保的理解

关于《保险法》第七条理解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9〕124号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监办函〔2003〕19号的请示》和《关于国外法人是否可为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向国外的保险公司投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外法人与其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属于相互独立的法人。《关于对新〈保险法〉第七条释义的复函》(保监办函〔2003〕19号)中针对国外法人在中国的分公司、办事处的投保问题作出的答复,并不适用于国外法人在中国的子公司。雪花秘扇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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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根据《关于〈保险法〉有关条文理解的复函》(保监办函〔2002〕112号),《保险法》要求应当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包含两个条件:第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境内的法人或组织;第二,办理境内保险,主要指保险标的在境内的保险。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新《保险法》第七条释义的复函
2003年2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保监办函〔2003〕19号
  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请求解答新《保险法》第七条释义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大学生核心竞争力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会的意见仅供参考。
  对新《保险法》第七条的理解应当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二是办理保险标的和风险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如果投保时符合上述情形,法律要求投保人向在中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投保。
  因此,你公司请求解答的第1、3、4种情形,应当依据财产所有权的实际归属,风险由谁承担和保险费由谁实际支付的情况予以确定;第2种情形,如果国外的法人作为投保人并支付保险费,其在中国的分公司、办事处并不列支保险费作为营运成本,则可以向国外的保
险公司投保;第5种情形,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可以向国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法》有关条文理解的复函
200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阴道血管肉瘤
保监办函〔2002〕112号
  深圳保监办:
  你办《关于正确理解〈保险法〉修改前第六条的请示》(保监深发〔2002〕2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保险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对其有关条文的有效解释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立法解释,或由进行司法解释。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业的监管机关,没有解释《保险法》的职权,因此,我们的解释只能视为一种理论上或逻辑上的解释,只有参考意义。微透析
吡啶酮  二、从《保险法》第六条的文义来看,要求应当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包含两个条件:第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境内的法人或组织;第二,办理境内保险,主要指保险标的在境内的保险。根据这种理解,你办请示中所列五种情形,其中第二、四、五这三种情形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第一种情形,保险实际业务操作中,对保险标的在移动的运输保险许多方面都采取灵活的做法,在承保主体上应当也不必作限制性政策要求。第三种情形可能涉及统括保单等特殊保险业务,鉴于这种业务本身的跨地域性,在保险公司的选择上,也不宜作限制;但如果对在境内的保险标的单独办理保险,则应当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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