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监管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6.09
【字 号】粤保监发[2014]73号
【施行日期】2014.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监管办法》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4〕73号)
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广东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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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办法》有关规定,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确保《办法》贯彻执行。
  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办法》有关要求,制定并印发相关实施细则,保持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衔接,维护市场稳定。
  特此通知
广东保监局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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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东(不含深圳,下同)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钛钢复合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保险经营行为”,包括向保险消费者提供承保、理赔等财产保险服务,以及为提供服务所开展的业务、财务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benq手机 本办法适用的市场主体为在广东开展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财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为全部财产保险险种。
第二章 承保出单
  第五条 财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直接面对投保人、从事财产保险产品销售活动的人员,包括与财产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销售人员,以及与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合同)的业务员。财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获得财产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发放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财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由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本公司财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对本公司财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展业行为负责。
  第七条 每份财产保险保单,均要配备跟单销售人员。每份车险保单,配备的跟单销售人员不得超过2名(含2名);每份非车险保单,可以配备多名跟单销售人员。
  第八条 对本公司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列示财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姓名、执业证号;对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列示保险中介机构名称,同时列示有关财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姓名、执业证号。
  第九条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 财产保险保单应当使用实时联网系统出具,并真实列示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等投保信息。保险中介机构接受财产保险公司委托出具保单的,对保单列示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财产保险公司出具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出具保单前,应当全额收取保费,不得委托第三方收取。保费资金到账时间应当在保单出具和生效时间之前。以下业务保单除外:
  (一)政策性保险业务;
  (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三)用外汇结算保费的业务;
  (四)从共保方承保的共(联)保业务。
  (五)单笔保单保费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且投保人为非自然人的非车财产保险业务(不含意外健康保险);
  (六)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的加保批改业务;
  (八)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保的涉及广东属地的统括保单业务或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均在广东监管区域范围外的统括保单业务;
  (九)粤港(澳)两地车辆保险业务;
  (十)经广东保监局同意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由于投保标的实际风险状况发生改变、投保人退保等原因,财产保险公司批退保费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批退保费资金直接支付至投保人同名银行账户,不得委托第三方支付。
第三章 保险理赔
  第十二条 财产保险理赔从业人员是指直接面对投保人、从事财产保险事故查勘、定损活动的人员,包括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的在职人员。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应加强对保险理赔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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