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三级分支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三级分支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三星笔记本r439【公布日期】2007.05.23
【字 号】辽保监发[2007]45号
【施行日期】2007.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金东进【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三级分支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辽保监发[2007]45号)
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不断满足保险代理机构增设销售网络的迫切需求,支持保险代理机构进社区、进农村,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在我省开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三级分支机构试点工作。现将我局制定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三级分支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三级分支机构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管理,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销售网络,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4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辽宁省行政辖区内(不含大连)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三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代理三级机构”),应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保监局”)批准。
  未经辽宁保监局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保险代理三级机构。
  第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在其经营区域外设立保险代理三级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代理三级机构是指符合规定的条件,由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归属保险代理二级分支机构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和特定区域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 辽宁保监局根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授权对保险代理三级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王忍之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三级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辽宁保监局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有效管理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向辽宁保监局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机构管理
ipad电影格式第一节 设立
  第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按照现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设立二级机构后,方可在同一地区申请设立三级机构。三级机构名称统一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支公司或营业部”。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三级机构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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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内控制度健全;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从事保险代理工作2年以上,品行良好,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保险代理机构及其现有的分支机构运转正常。
  第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三级机构,应当向辽宁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三级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三级机构的决议;
  (三)拟设保险代理三级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六)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七)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八)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九)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十)辽宁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辽宁保监局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三级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辽宁保监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二条 辽宁保监局做出批准设立三级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三级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辽宁省行政辖区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下简称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许可证应当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十五条 保险代理三级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辽宁保监局申请换发。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四)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五)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六)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七)本机构对三级机构的代收保费、手续费、单证等方面的管控情况说明;
绿体育  (八)三级机构的经营情况、业务人员持证情况的说明。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保险代理三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辽宁保监局: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营业场所;
  (三)变更支公司或营业部负责人。
  第十七条 保险代理三级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第十八条 保险代理三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一)变更名称的;
  (二)变更营业场所的。
  第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撤销三级机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辽宁保监局,交回被撤销三级机构的许可证,并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条 保险代理三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辽宁保监局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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