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9.14
【字 号】桂保监发[2011]83号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
【施行日期】2011.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外文翻译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保监发〔2011〕83号)栓剂
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非车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我局按照中国保监会的部署,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辖区内对非车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现将《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zhongguozhiwang高度重视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
  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对于解决非车险“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遏制市场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行为,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降低经营风险,保证保险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工作,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要牵头组织广西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建立非车险“见费出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讨论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制度
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的准备工作
  各公司应于2011年11月1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中介协议修订、银行合作协议签署、硬件铺设、人员培训以及重点客户的沟通解释等准备工作。各公司应在准备工作就绪后,于2011年11月10日前向广西保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系统改造、人员培训及代理协议等(具体验收内容参照车险“见费出单”验收)。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需要整改的公司,应在收到验收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各公司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材料:验收申请,非车险“见费出单” 系统改造说明(含流程图),与银联或银行合作协议复印件,合作代理机构清单(包括地址、、联系人等),人工收费确认责任人名单(姓名、部门、职务、等)。自2011年12月1日起,经我局验收合格的保险公司正式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未通过验收的保险公司,自当日起暂停经营相应险种的非车险新业务。
  三、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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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立足长远,将制度落实作为近期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各公司要成立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非车险“见费出单”工作领导小组,抓紧改造系统,完善业务流程,制定有效管理办法,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1、各公司要认真组织学习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相关规定,做好人员培训,抓紧改造业务、财务系统,完善实务操作流程,准确把握各环节风险点,做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的各项基础工作。
  2、各公司要针对媒体、中介机构、团体客户和个人客户的特点,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在投保单或保险单上明确告知投保人有关保费交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营业大厅和出单点张贴相应“投保提示”,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3、各公司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和培训,及时传达相关通知精神,并重新签署中介合作协议。同时要加强对中介业务保费收入的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中介机构提供保费周
转资金。
  4、各公司应制定非车险“见费出单”内控管理制度,对收费确认权限、密码更换频率、应急处理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系统安全。同时要制定考核办法,明确相关处罚措施,确保制度落实。
  5、行业协会要切实发挥协调、宣传、自律作用,协同做好非车险“见费出单”各项工作,要主动牵头解决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自律措施,不断加大自律检查力度,确保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顺利实施。
  6、为防止各公司在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前突击签单争抢业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各公司签发的非车险保单应于签单之日起30天内进行保费结算。对于分期付款业务,其分期要求须按《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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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车险市场秩序,加强非车险保费收取的管理,切实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辖内所有经营非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或首期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有效保单(批单)和保费发票。实施范围含签发新保单及批改加保险种、提高保险费率、增加保额、延长保险期限等增加保费的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外的非车险业务。适用的业务渠道为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五条 投保人为个人的保险业务,不论保费金额大小,均全额实行“见费出单”。
  第六条 投保人为非个人的保险业务,单个险种单笔保费低于3万元的非车险业务要实施全额保费“见费出单”; 单个险种单笔保费大于3万元(含)的非车险业务可以采取分期交交费方式,但应签署分期交费协议,公司应在首期保费确认到账后,方可打印出单。分期付款业务必须在保单上列明各期保费交付日期,一年期及以下业务分期不得超过3期,一年期以上业务分期原则不得超过4期,首期保费不得低于30%并且不得低于3万元,最后一期交费日期不得晚于保单到期前三个月(不含保证期)。
  第七条 对于补录业务,即销售时未实现电脑联网出单、保单原始信息未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需要人工将保险信息补录至业务系统的保险业务,必须在录入系统时将全额保费或首期保费实收入账并进行收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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