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7修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
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赵盼儿
 
第二章 市场准入氯铂酸
 
可贵的沉默教学实录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第五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w6b-252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最近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公司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
  (五)变更注册资本;
  (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七)变更组织形式;
环氧树脂涂层
  (八)分立、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设立、撤销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专
业代理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
  第十九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4:33: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9819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代理   保险   专业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