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食品安全一直以来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自1990年以来,各个发达国家先后都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趋势。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关键要建立健全国家食品安全体系或体制。2004年,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重大改革,从农田到餐桌的模式转变为“分段监管”,建立起多部门监管的体制。【1】但此监管体制仍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如何使这一体制更加完善,无疑成为法律人需要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社会性监管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洁为本,洁以法为准”。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是大家最为关切的。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形势相当严峻,这些问题都不可避免的引起全世界的普遍关注。这样的形势导致许多国家纷纷进行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我国也不例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结构和权力配置都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能提出怎样的建议与方案也值得关注。本文主要从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比较和社会性监管角度去研究,从而发现在法律监管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的建议。
一、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状况分析 【激光二极管2】
1、“美国式”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由联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部门组成。在联邦政府层面上,共有12个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监管,但主要的监管部门是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监督局(fsis)、美国人类卫生服务部食品药品管理局(fda)。[3]因此,fsis和fda专解男题被称作美国的两大食品安全系统,其中fsis素爱负责肉、禽及蛋制品的食品安全监管,而fda则负责农业部监管之外的食品安全监管。由此可见,美国实行的是多个部门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我们暂且把这种模式称为“美国式”监管体制,与这种体制一致的还有日本、法国、西班牙、印度等国家。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及厚生劳动省。法国的监管部门为农业部、经济财政和工业部及卫生团结部等三大部门。【炎症因子4】这种多部门体制存在的缺陷有三点:第一,监管职能重叠。第二,重复监督检查。第三,监管的权限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