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的法律分析
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2009年,许某在淘宝网注册,开设网店销售酒类产品,其在注册时与淘宝公司签署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
自动化仪器仪表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服务。然而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间,许某在淘宝平台上销售A品牌假酒,之后被四川省宜宾A品牌集团有限公司以商标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其赔偿A品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万元。同时,淘宝公司认为许某及其作为股东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上海B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违反了服务协议。淘宝公司诉称,许某网店售假行为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给淘宝网声誉造成巨大负面影响,淘宝公司为打击售假行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产生相应损失,要求许某及其公司赔偿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12万余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做出(2017)沪01民终13085号民事判决。
分类号案件焦点:1、许某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许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淘宝公司的商业利益;3、B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mncc
争议与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许某网店售假行为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给淘宝网声誉造成巨大负面
影响,淘宝公司为打击售假行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产生相应损失,应由许某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许某已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未
侵犯淘宝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商誉。出售假冒A品牌的行为已经受到了淘宝公司的相应处罚,不应再被起诉要求赔偿。B公司不应对其参与经营之前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结论:
1、许某的售假行为构成违约
王义政在许某进驻淘宝平台前,曾签订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不仅是淘宝公司对于许某这些商家的管理规约,也是许某与淘宝公司就在淘宝商城中开办店铺的权利义务约定的合同。就协议的性质而言,我们可以将之认定为格式条款。由于淘宝公司是一个大型的网络服务公司,旗下进驻商家极多,难以与每个商家签订具体的协议,因此使用格式条款具有必要性。该《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的性质属于双方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合同。该合同虽然为格式合同,但是是由许某在意识清醒情况下依据其自由意志签订的;且该合同并没有涉及排除许某主要的权利义务,也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是有效的。淘宝网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作为要约,许某签署进行承诺,双方就许某进驻淘宝商城达成合同。许某享有相应的权利也必须遵从《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淘宝公司有权就许某违反义务造成损失进行追偿。
二氧化氯中国少年儿童队改名为中国少年先锋队就协议内容而言,许某违反的是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服务。《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约定,用户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或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许某作为淘宝商家,合同当事人,本应恪守义务。但是许某在淘宝商城中开设的“XX 酒坊”店铺,出售虚假的A品牌酒,侵害XX集团公司对“A品牌”注册商标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3:23: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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