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哈尔滨学院图书馆【公布日期】2011.08.25
【字 号】青工商市[2011]143号
【施行日期】2011.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工商市〔2011〕143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省局各处室:
  为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省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提出的要求,按照“先搭架子、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逐步到位、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监管工作方针,通过抓好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技术设备配置、监管经费保障和协调机制五个关键环节,稳步开展建立经营主体信息库、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打击违法经营活动、保护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四项重点工作,确保全面履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构建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
  二、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
张潮
  (一)监管对象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办法》规定,对全省范围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管。具体包括:
  1、网络商品经营者: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2、网络服务经营者: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二)监管内容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的内容主要是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监管、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网络经营行为监管、网络消费维权等。
  1、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监管
  网上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首要任务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
原为真实的主体。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总局《办法》规定,要本着鼓励发展的思路,采取灵活审慎的措施,做好网络商品经营主体准入监管工作:
  (1)对已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原则上由原工商登记机关的州地市级局、省局直属分局或其属地指派下一级原登记机关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监督其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2)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州地市级局和直属分局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监督管理。
  (3)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
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行政许可后才能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如通过网络出售食品、药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否则不得从事网上经营;二是不以自然人身份和形态,而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组织形态(如公司等形式)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2、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
  市场交换的本身是信用交换,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抓住了信用监管,就抓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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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省局通过通信管理部门ICP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垂直搜索引擎服务等多种途径,全面查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数量、规模、分XXX网站域名、主办单位、等信息,及时建立“青海省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或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电子数据库,适时下发各地开展相应属地监管;州地市局、省局直属分局通过企业主动申报、年检和验照、实体核查等途径,随时更新、完善经济户口数据,并及时向省局反馈更新后的数据,逐步夯实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基础。
  (2)省局要把加快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研究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特点,逐步建立健全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指标体系。州地市局、省局直属分局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网上巡查和实体监督检查重要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网上消费投诉等情况,并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和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指标体系,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省局要联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网络经营主体信用评价、采集情况等进行公示,有效规避交易风险,倡导诚信经营。
  3、网上经营行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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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办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因此,各地要按照上述管辖原则,逐步运用网上巡查与网下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办法》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规范,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网络违法经营行为,重点打击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商品等违法行为。对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应通过省局提请
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工商行政管理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应通过省局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网站。
  各地要积极探索和创新查处网络违法行为的方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查处的各种网上违法经营行为主要有:
  (1)网络商品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销售不合格商品、违禁商品等的行为;
  (3)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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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利用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5)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6)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7)其他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商品交易行为。
  4、网上消费维权
  对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提出的网络消费申(投)诉、举报、咨询,按照有关规定调解处理。
  (1)要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并通过指导监督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措施以及省局拟建设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软件系统(网上消费投诉举报平台)和在经营性网站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省局统一要求)等途径,多方位开辟投诉举报渠道。
  (2)利用现有的“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或省局拟建设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软件系统发布与网络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商品知识、消费知识,提供及时的消费警示,提高网络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防范网络交易风险。
  (3)鼓励、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逐步健全网络消费维权机制。
  (4)积极探索网络消费维权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互联、互通、互动的网上维权体系,做到投诉有门,力求追偿有主。
  三、监管职责区分
  为了更好地履行网络商品交易及其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省局结合我省网络市场发展现状,进一步明确了系统各级各部门相应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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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省局职责及责任处室:
  1、组织、指挥、调度、协调、督办、评价全省系统网络商品交易及其相关服务监管整体工作;
  责任处室:市场处
  协办处室:其他各相关处室、12315执法指挥中心、信息中心、消协、个私协
  2、负责起草相关规定性文件,研究建立网上巡查机制、网络商品及其服务经营者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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