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盘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认定——以优酷诉百度网盘侵权案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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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思潮
网盘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认定
案例引入
网络云盘服务是由互联网公司推出的在线存储服务,为用户免费或收费提供文件的存储、访问、备份、共享等文件管理功能,大大提高了信息存储和分享效率。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最新公布资料显示,2019年11月我国个人网盘行业用户MAU (月活跃用户数量)为1.07亿,其中百度网盘MAU市场份额为82.9%,我国个人网盘行业基本处于百度网盘一家独大状态。然而如此方便快捷的储存分享功能以及用户的规模化使用也使得版权侵权问题成为网络云盘的重灾区。
在优酷诉百度网盘案中,优酷方诉称,其经授权依法享有热播影视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自该作品首轮开播后,优酷即检测到大量盗版视频链接,在已向被告百度公司发送预警函及78封权利通知邮件后,被告仍未及时断开全部侵权链接,亦未及时对重复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采取封禁等限制措施,原告仍可取证到11000多条百度网盘用户利用网盘服务分享侵权视频文件的链接,致使作品版权方以及内容提供商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侵权范围不断扩张。百度方辩称,其身份
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避风港原则”它并没有主动审查及采取过滤技术措施以防止侵权发生的义务,其已根据原告所发通知及时断开、删除了相关链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百度网盘用户量多,很难采取事前预防技术措施,事后其采取了必要措施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方面认为,结合百度网盘服务的性质、方式、引发侵权可能性的大小及其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百度公司有能力却未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分享涉案链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海淀法院作出判决百度公司赔偿优酷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
突厥语
本案审理焦点主要集中在“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以及网盘服务提供商在该类侵权案件中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注意义务、是否应采取事前必要技术措施等问题。
网盘服务提供商侵权行为认定
网盘服务提供商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直接侵权的主体往往是网盘服务用户,其上传下载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内容的主体,且通过云存储服务向他人分享这些内容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而正如王迁教授所说,“在一个科技与商业十分发达的时代,侵犯著作权的成本不断降低,导致侵权行为出现了从集中化、专业化向分散化、业余化发展的趋势。权利人追究‘直接侵权者’不在法院管辖范围内,权利人甚至无法起诉。”[1]
。而云盘服务商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SP),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张 偲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9)
摘 要:该文以优酷诉百度网盘案为切入点,在确定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认定原则基础上结合注意义务可划分为被动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及特殊情况下可施以技术过滤义务对平台责任进行分析,厘清当前法律规定的冲突与模糊点,并结合该案指出判决的依据及合理性,以期完善司法实践中对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理路。
难忘的校园
关键词:网盘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注意义务
者(ICP)不同,云盘服务商仅为用户的上述行为提供技术与平台,仅仅按照用户要求传输或接受信息,并不对用户上载的内容进行编辑,所以不是直接侵权主体,若网盘服务提供商主观过错构成要件成立,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以下笔者将对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展开详细论述。
生产力研究笛卡尔乘积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理路 过错责任原则
杨丽娟近况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我国对于网盘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以“明知或应知”这种主观过错为认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然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网络条例》)提出网络服务商可以以“避风港”规则(即“通知-删除”规则)作为免责,当网络服务商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若根据本条例规定即时断开侵权链接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明知链接侵权
的情况,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一规则强调以主观上的不知情即没有过错作为进港依据。因此,仅凭过错责任原则即可认定侵权,没有过错即不构成侵权也就无需“避风港”规则保护,“避风港”规则起不到免责作用,“避风港”实际不避风。移植自美国的“避风港”规则与我国原有的过错责任原则难免会有一些摩擦,然而其实际上并未失去其存在价值,我们应当厘清“避风港”规则与过错责任的逻辑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往往由权利人主张,用于确认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而“避风港”规则则为网络服务者主张用来限制责任承担的免责条款。“避风港”规则中收到通知这一客观要件可以帮助认定服务商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此外还可以通过诸如“红旗标准”等办法对服务商主观过错加以认定,具体主观的判断理路下文具体论述,因此我们可知“避风港”规则无法取代过错责任原则,它只是其中的一种路径。因此,两者并不是冲突的,它们在功能上有重叠,在具体运用上有联系,在现行制度下,这两种侵权责任认定规则有其存在合理性,他们并不是连续的两个阶段,无适用先后,可以并列存在。未来需要进一步明确“避风港”规则的具体适用标准,避免适用冲突。
注意义务
网盘服务商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涉及主观故意的认定,即“明知”与“应知”的认定,而“避风港”规则可以对主观认定起到帮助作用,这与上文所提到的过错责任原则内核是一致的,二者具有相通性。然而法律上并未对注意义务的范围和判断标准进行明确界定,适用上有一定的模糊性,需要法官进行一定自由裁量,笔者认为可以在注意义务范围内进行一个层次划分以更好理解,
——以优酷诉百度网盘侵权案为切入点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9:21: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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