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虹与黄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叶虹与黄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唐山被打女子坐轮椅【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2 
【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11390号 
【审理程序】dtmf二审 
【审理法官】方方 
【文书类型】判决书  beamreader
【当事人】叶虹;黄艳 
【当事人】叶虹黄艳 
【当事人-个人】叶虹黄艳 
【代理律师/律所】徐银凯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张秋艳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刘愚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银凯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张秋艳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刘愚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银凯张秋艳刘愚 
【代理律所】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叶虹 
【被告】黄艳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上诉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上诉人抗辩转账系双方合伙进货款项,并提供了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故上诉人仍应对双方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查封扣押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当事人还应对借款达成合意。本案中,上诉人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来证明涉案款项的交付情况,被上诉人抗辩上诉人与
被上诉人间系合伙关系,涉案转账款项系用于购买酒精及口罩。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上诉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上诉人抗辩转账系双方合伙进货款项,并提供了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故上诉人仍应对双方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继续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在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之情况下,主张被上诉人还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信。    综上所述,叶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叶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4:42: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叶虹与黄艳两三年前因做微商而相识。2020年2月7日凌晨,黄艳在聊天中对叶虹提到有小瓶的酒精20块钱一瓶,现在有一万多瓶,差不多要
有二十来万,自己只有几万块,问叶虹“拿过来以后分你一半吧,你5000我5000怎样?”并要求叶虹给黄艳支付宝转。当天凌晨叶虹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给付黄艳5万元,上午9时34分再次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给付黄艳15万元,9时35分告知叶虹“转好了”。当晚,叶虹通过向黄艳(一审误写为:“黄艳通过向叶虹”)发送“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路XX号”“就放这个地址”“是个厂”等内容。    2020年2月8日,黄艳在上对叶虹说“昨晚翠翠有个西班牙N95,3万个,20一个,今天可以顺丰空运发上海”“你那个kf94如何?”“后来被出了五千”“还剩25000”,叶虹回复“没消息就换这个?”当天,叶虹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给付黄艳15万元,通过转账方式给付黄艳5万元和10万元。同日,黄艳在中向叶虹发送“今收到小北酒精货款人民币200,000元整,西班牙嗯人民币300,000元整收款人:黄艳”。    2020年2月9日上午,黄艳在上对叶虹说“翠翠那边今天如果没有准信儿就撤资,定别的货”。当天下午,叶虹在上对黄艳说“等口罩钱拿出来,我们再囤点别的货,……”2020年2月10日,黄艳欲转账20万元给叶虹,因错将叶虹名字写成“野虹”,致转账不成。2020年2月11日黄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叶虹30万元,并在上给叶虹发送“今日已还小北人民币300,000元整”。    之后,叶虹与黄艳在中就酒精定价、出售情况等多次沟通。    2020年2月18日,黄艳在上对叶虹说“天天想跳楼,可是我家又是
一楼,真是对不住你啊。下半年我认真点货源给你补回来。我想想我的命不止二十万,活着还有点希望”,叶虹回复“我老公说不是借你钱吗,怎么变成合作了”“说合作也没说过呀”“因为当时我问他借的”,黄艳回复“哦,那么就我自己承担吧”“我缓一缓,想办法挣钱还你罢”。    2020年11月22日,黄艳向叶虹发送其欠付货款统计单,叶虹对该金额认可,同时表示从之前黄艳借叶虹的20万元中予以扣除,黄艳回复“我什么时候跟你借钱了?20万是帮你进货的钱,……”现叶虹认为,黄艳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显属违约,遂涉讼。    一审审理中,叶虹于2021年1月13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黄艳名下价值20元的财产,案外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黄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同月18日,一审法院委托建设银行上海栖山路支行协助冻结黄艳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栖山路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47,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出
一氧化氮合成酶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双方就借贷关系达成合意及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叶虹已提供支付宝转账凭证证明其向黄艳交付20万元的事实,但叶虹仍需证明双方就借贷关系达成合意。叶虹首先认为,2020年2月10日黄艳转账20万元给叶虹证明其有还款意向,只是将叶虹姓名输入错误致转账不成。对此,黄艳解释,该20万元是30万元口罩款退款的一部分。一审法院认为,黄艳向叶虹发起该20万元转账时并未指明该款性质,但该转账发生在双方决定将口罩款退回之后,且在该20万元转账失败后,黄艳于次日向叶虹退还了购买口罩款30万元,叶虹现主张该20万元系归还系争20万元,一审法院难以采信。其次,叶虹认为,2020年2月18日双方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借款意向,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叶虹在当天的聊天记录中提到了“借钱”等,但仅能表明叶虹向其配偶陈述叶虹与黄艳之间系借贷关系,无法证明黄艳对该说法认可。最后,叶虹认为,黄艳在2020年2月11日支付叶虹30万元的行为亦可佐证20万元系借款,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从双方聊天记录来看,用该笔30万元采购口罩及之后撤回30万元均系叶虹与黄艳双方共同所作的决定,从双方聊天记录中无法看出购买口罩的30万元及系争20万元为借款。综上所述,叶虹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未能证明叶虹与黄艳之间就系争20万元存在借贷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一审法院判决:叶虹要求黄艳返还欠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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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叶虹负担。    双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京津唐叶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本案所涉款项有相应转账凭证证明,且被上诉人在双方聊天记录中对此也予以认可,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系借贷关系,而非合伙关系。现被上诉人抗辩双方系合伙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 
叶虹与黄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民终113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银凯,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艳,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愚,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虹因与被上诉人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7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银凯、被上诉人黄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叶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本案所涉款项有相应转账凭证证明,且被上诉人在双方聊天记录中对此也予以认可,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系借贷关系,而非合伙关系。现被上诉人抗辩双方系合伙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黄艳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系合伙关系,并非借贷关系,本案所涉款项系合伙出资的款项。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叶虹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艳返还叶虹欠款本金20万元(人民币,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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