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说脏话”可以“入刑”么?——道德与法律“边界”的“漂移”(最新)

李泰伯工作心得:“说脏话”可以“入刑”么?
——道德与法律“边界”的“漂移”(最新)
黑箱方法
道德”与“法律”背后的“价值源”是同一的,但由此决定的外在规范,即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还是有区别的。违反道德的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仅受舆论和道义谴责;违反法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中严重的包括犯罪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刑事责任)。我们应当将更多的“违法”行为交给道德去处理,还是将更多的“不道德”行为交给法律去处理,这就涉及到道德与法律“边界”的“漂移”方向……
“说脏话”可以“入刑”么?这就是其中值得讨论的一例。我们可能可以到一些“说脏话”可以“入刑”的“法例”:
gpd——美国1994年新泽西州拉里坦市市政委员会修订了一个法规,严厉禁止当地居民使用粗鲁、鄙俗、亵渎、下流、不礼貌的言辞。也就是说,不准说“脏话”,否则,予以惩处。其中规定,在公众地方向他人“作出吵闹不雅或缺乏道德的行为”,说出“亵渎、粗俗或猥亵的语言”,作出“侵犯性的评论或意见”,均属违法。违法者会面临被“500美元或入狱3个月”的法律风险。
——德国法兰克福的一名男子因辱骂了一位科伦镇的农夫,被科伦地方法院判了3600马克的。这名农夫刚收甜菜归来,发现该男子的车挡住了他的去路,于是请对方将车移走。这位都市男人竟回答:“你这个脏鬼,先去刷牙再跟我说话!”检察院对该男子提起了诉讼,并在法院控辩时指出,法兰克福男子的反应表现出“年轻人对勤恳工作的农民极度傲慢”。
——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从2012年9月开始要对在公众场合骂人者进行。根据新出台的法规,凡是在公众场合说脏话将被处以75-250欧元的。此外还特别强调,如果对女性讲有歧视意义的语言,如对女性说“”、“母狗”等之类的词语,将会被处以最高达250欧元的。
交巡警服务平台的设置与调度——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刚刚宣布,在公共场所骂人,要面临的从原来的150澳元增加到500澳元。
但我还是认为,即便是以上的“法例”也未表明,“说脏话”已被“入刑”,世界在走向“道德入法”,“不道德行为被法律惩罚”的总趋向。其实,不是“说脏话”一概可以被“法律追究”,而是污辱他人可以被法律追究,而“说脏话”是作为污辱手段时才被并入法律责任。这一点与
我国法律极其相似。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的处罚,已包含了某种“说脏话”手段。
什么是gsp用法律手段处理道德问题,从而扩大法律的规制范围,或者用道德手段解决法律问题,从而扩展道德的约束范围,都是一种“错位”。道德问题以道德规范解决,法律问题用法律手段解决,才属对症下药,各有其轨。
“见死不救”可以入罪么?——小悦悦与戴安娜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一出惨剧发生在广东佛山南海黄岐的广佛五金城。两岁女童小悦悦被一辆车撞倒并两度碾轧,肇事车辆逃逸。随后第二辆车也从小悦悦的身体上碾轧而过。前后两位肇事司机毫无迟疑地迅疾逃离了现场。先后有18位路人从倒在血泊中的小悦悦身边经过,他们或是迟疑,或是张望,或是行匆匆……,但都没有给予救助。第19位路人,一位拾荒阿姨陈贤妹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到她的妈妈……。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零时32分离世。这一事件被称为“小悦悦事件”。此事除了肇事司机胡军被判刑外,冷漠的18位路人当然没有,也不可能被判刑。小悦悦事件不
仅引发了对中国人道德心灵底线的拷问,同时也是对中国法治的拷问。它是路人道德缺位与中国法律局限共酿的悲剧。
小悦悦之死让我联想到4年前发生在法国的戴妃之死。1997年8月31日凌晨,前英国王妃戴安娜在法国巴黎的一个地下隧道中遭遇严重车祸。她车祸后一直有意识,是被送到医院几个小时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戴妃的专车是为摆脱“狗仔队”的紧盯,加之司机酒驾、车速太快等因素,撞上桥洞边柱而出事。车祸发生后,尾随车后的“狗仔”在现场拍摄了不少戴妃车祸的照片,亲眼看到血泊中尚未咽气的戴妃在挣扎,却没有通过报警或其他方式施以援手……。法国警方事后将这些“狗仔”一一逮捕,还把他们告上了法庭,罪名就是:见死不救。果罪名成立,那么他们可以判处长达5年的监禁,并处相当于人民币60万元的罚金。
这两起都是“见死不救”的著名案例。在中国,由于法律尚未让“见死不救”入刑,18位“路人”仅仅是受到道德谴责而已。而法国则不是,法国《刑法典》把“见死不救”定性为犯罪行为。法国《刑法典》(1994)第223条第6款明确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难中的他人,能够采取个人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罚金50万法郎。”第223条第7款又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
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的,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第642条第1款又规定,“在发生灾害场合或其他对人造成危害的场合,无合法的原因拒绝或怠于答复行政主管机关发出的要求的,处二级违警罪当处之罚金。”对于普通的法国公民来说,只要满足上述3个条件:意识到危难情况;能够施救或唤起救援;施救行为对自己和对第三人均无危险,就有义务直接或间接地救人。这一法律对于警务人员、医护人员、消防队员等特种行业的从业者还有加强条款。可以看出,法国对于见死不救的处罚力度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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