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电气设备使用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公司电气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公司电气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石化公司电气设备管理,确保电气设备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气行业技术规程、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管辖的电气设备及电气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是公司电气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二级单位在电气设备的选型、设计、购置、安装、验收、使用、修理、改造和更新等全过程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电气设备由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各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应设相应岗位和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并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电气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对公司各二级单位电气设备的选型、设计、购置、安装、验收、使用、修理、改造和更新等全过程的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审核电气设备的年度大修、技措、更新改造项目,审定电气设备检修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电气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德国哈芬第六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电气设备的特点,依据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二级单位的管理职责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严格执行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制度,做好电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负责根据本单位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及周期组织做好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三部门联合发布9个新职业
3.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台帐,做好电气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和电气设备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4.负责编制电气设备的年度大修、更新、零购项目计划,编制月度检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参与电气设备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6.负责电气设备备品配件的计划管理。
7.组织参与电气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三章 电气管辖职责分工原则
第八条 变配电所管辖界线的划分,原则上以其上一级变配电所馈线开关下侧电缆耳线为界,以下归用户管理。
第九条 电缆及电缆桥架管辖界线的划分:自公司热电厂至乙烯总降压变电所、橡胶总降压变电所及4#路4#管架处的电缆主桥架由热电厂管理,其他电缆桥架(包括主桥架和支路桥架)共用部分由主要用户负责管理,独立用户部分由使用单位负责。电缆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并作标志。
第十条 架空线管辖界线的划分:35KV及以上架空线路,原则上对变电所无门形构架者以穿墙套管及墙壁绝缘子串外侧导线线夹为界;对有门形构架者,以门形构架外侧导线线夹为界,以内(包括门形构架)的变配用电设备由变电所归属单位负责,以外由用户负责管理。6KV及以下架空线路,以变配电所馈线开关下侧电缆耳线为界,以外由用户负责管理。共用架空线原则上以T接点为界;干线由主要用户负责,支路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变电所内电缆由变电所所属单位负责巡检,发现问题通过调度电话及时通知电缆所属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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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路灯管辖区域划分:各二级单位界区内路灯由管辖单位负责;公用路灯,化工区——化工路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环北路、环东路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环南路由水气厂负责;8#路北侧由水气厂负责;8#路南侧由化工一厂负责;13#路由热电厂负责;20#路南侧由热电厂负责;20#路北侧由储运中心负责;炼油区——炼油消防队大门及宾馆大门到龙凤大街路灯由炼油厂负责。
第十二条 与仪表专业管理辖区界线的划分:原则上仪表电源以仪表供电箱进线电缆接线端子为分界点,仪表联锁以出入控制室第一个端子排为分界点;与机械专业间的分工各二级单位视具体情况自行规定。设置在电气配电室或独立小间内的UPS由电气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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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资料,并至少具备下述内容:
1、:巡回检查制度,岗位练兵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事故管理制度,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2、规程:电气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电气试验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事故调查及处理规程;
3、电气图:一次系统图,二次接线图,电缆走向图,防雷防静电接地平面图,模拟图,要求与现场一致,最低配发到所管理班组的值班小班;
4、工作票:运行操作票,检修工作票,临时用电票;
5、记录:检修记录,试验记录,设备缺陷记录,事故记录;
三个一切6、设备技术档案:主要电气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电气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一、二次系统图,电气设备故障记录及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每月5日前填写电气设备综合月报,季度总结要体现在月报中,每年12月25日前写出年度电气工作总结材料,并报公司电气管理处。
第五章 电气设备修理、改造、更新及安全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对所属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电气设备的巡检负主要责任。因巡检不到位和不及时而引发的电气设备事故或故障,主要考核使用单位(占考核比重的70%)。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掌握近、中、远期电力发展规划,参加电气基建、技措、安措、大修及更新改造等项目的规划、审查、设备选型、检查、调试验收及试运工作。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状况,编制电气设备更新(大修)计划;根据电气设备综合状况,结合生产情况,编制电气设备检(维)修计划,并负责计划的落实、检查和考核。电气管理处负责审批并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新上工程项目以及主要电气设备的修理、技术改造和更新等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选择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应积极采用已通过技术经济论
证或试用证实可行的“四新”技术。
第十九条 涉及电力设施增加、增容的项目应执行“大庆石化公司新装、增容电力设施审批表”,否则不得进行相应施工工作。
第二十条 现场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做到资料图纸齐全、准确(包括隐蔽工程竣工图的管理)。存档图纸要及时补充完善,保证其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制订和执行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及避免事故措施,定期开展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包括防爆、防雷、防静电、防小动物、防化冻、防汛防潮、防误操作以及其它常规检查等。对发现的问题应限期处理,按月填入电气综合月报,并及时向公司汇报。对暂时无法处理的问题应按QHSE要求进行风险评价并做出预案。
第二十二条 电气设备的故障必须填写设备故障分析报告,影响较严重的须填报事故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准确、及时、完整地收集各类故障信息并及时录入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存档,对发生的电气事故和设备故障、异常及重大缺陷等,必须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填写报表呈报公司电气管理处及其他有关部门。事故的
调查处理必须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重大电气设备事故由电气管理处组织调查。
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需外委检修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直流电源及UPS的蓄电池应一年至少活化一次,并制定相应活化制度。仅有一组电池的UPS在装置不停工活化时,应保留20%的电池电量以保证此时电源波动不影响装置生产。
第二十六条 新敷设的控制电缆在普通支架上不能超过1层,在桥架上不得超过3层;新敷设的动力电缆在普通支吊架上不能超过1层,桥架上不得超过2层。废弃电缆须及时拆除。
第二十七条 在由热电厂管理的系统主桥架上增加和拆除电缆(含更换)时,需填写联络单(见附件1)向热电厂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35kV及以上架空线检修计划在每年2月15日前上报审批,6kV架空线检修由二级单位自行安排。
第六章 电气设备的状态监测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电气设备要采用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指导电气设备的检修,预防和减少故障的发生。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电气监测网络,监测人要相对固定。
第三十一条 对电气转动设备,主要监测其发热和振动情况,实行“五定”制度,即:
定点:规定设备的监测点并做明显标识;
定时:规定监测人的监测时间;
定期:规定监测间隔周期,定期收集记录统计分析;
定人:规定监测人、检查和负责人。
定指标:参考有关标准制定相应指标,分良好、满意、不满意、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三十二条 电气静止设备(指变压器、开关柜、控制盘、UPS、直流电源、电缆接头等非转动设备)主要监测元件及连接部位的发热情况。对发热异常情况进行监测并记录。静止设备监测标准执行DL/T 664—1999《带电设备红外诊断技术应用导则》
第三十三条 监测要有数据、有分析、有结论,发现问题要有措施、有落实、有反馈。对暂不能处理的问题按QHSE要求做出预防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按在生产流程中的重要性、安全性、可靠性、备用性、可修性以及经济性等因素将电气设备分成A类、B类和C类,对电气设备进行分类管理。评定标准见附件2。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42: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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