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一船一议万苏林30r 明确靠泊等级作者:周献恩 文孜来源:《珠江水运》2014生产力研究年第04期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取消港口接靠超码头设计船型船舶时《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一船一议”,明确除按照《规定》进行减载靠泊和移泊外,货运船舶必须按照靠泊等级靠泊,在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码头潜力。《规定》将于今年7月12010四川高考英语
日起施行。 减载靠泊需符合六个条件
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或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进行确定。当最大载重量超过码头靠泊等级的船舶在未满载(包括集装箱船未满箱位)情况下靠泊码头,即减载靠泊时,应符合六个条件:非液体散货码头;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霍顿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级或B级;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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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对同一码头靠泊不超过核定允许进行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的最大船舶吨级范围、符合靠泊限定条件的船舶,相关管理部门不得要求进行重复论证或核定。
确保港口安全 释放码头潜能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杨华雄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规定》的出台,是针对船舶大型化迅速发展而沿海港口结构不合理的矛盾而进行的。
杨华雄说,近年来各港口采取大量“一船一议”方式来接靠超码头设计船型的船舶,这既容易带来安全生产隐患,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港口企业带来经济负担。
针对这一问题,自2006年以来,交通运输部通过对沿海码头采取靠泊能力核查、结构加固改造等一系列措施,释放了部分沿海码头的生产能力,有效缓解了部分矛盾,但仍然不能满足港口生产的需要,“一船一议”的现象仍然大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