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总则
1.第三条规定的船方或代理人向港口提供的H无穷不确定系统鲁棒稳定共享空间资料是指:记载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轮、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是指货物的装卸费、港机费用(指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起货机工力费等的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船舶抵达锚地时间、起运港、目的港、来港、去港等内容的文件。
  需要提出申请的付费项目有:捆拆、加固、铺舱、隔票、翻舱、开(关)舱、租用港口船舶(机械、设备)、扫舱、洗舱、拆(搭)防动板、特殊平舱、处理污水、集装箱特殊清洗、杂项作业。
  必须由船方签证的项目有:引航、移泊、使用拖轮(包括协助船舶靠离码头、调头及航行中的护航)、引航员滞留、引航员待时、引航员交通(长江引航)、停泊(指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方责任造成的停泊)、船上困难作业、分票、开(关)舱、装卸技术指导、供水、倒垃圾、工人待时。
  2.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明确,具有装载和拖带第二种或二种以上用途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其计费单位按本次实际用途确定。停泊费按船舶净吨计征。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船舶载重吨,包括货舱载重吨和乘客定额。乘客定额以5人折合1计费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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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项规定的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是指港口费每张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
  第(七)项的规定是指,货方或船方应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轻泡、超长货物包括远、近洋航线等明细资料,否则港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以下简称《收费规则》)所规定的相应费率的最高标准计收费用。
  3.第六条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现代语言学教程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的规定中,结算以港口开单日期为准。
  船舶离港10日内,港方应将有关结算单证交付船方或其代理人。
  4.为有利费用结算,对进出港口的船舶计收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的规定划分如下:
  (1)重载进港重载出港(包括承运外贸进出口到港未卸经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其他港口的
货物的船舶费用)或空载进港空载出港及空载进港重载出港或重载进港空载出港的船舶,进出港口的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分别按本航次实际航行航线的规定计收,但悬挂非五星红旗的船舶均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
  即:一艘悬挂五星红旗的船舶重载从欧洲到广州港卸部分货,再到上海港卸空后空载去天津港装去日本港口的列名外货物,再到大连港加装去日本港口的列名外货物,其进出广州港的船舶费用和卸货费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进上海港的船舶费用和卸货费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其中停泊费给予30%的优惠);出上海港、进天津港的船舶费用按航行国内航线的规定计收;天津港的装货费和出天津港的船舶费用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并分别加收20%的近洋航线附加费;进出大连港的船舶费用和装货费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其中停泊费给予30%的优惠),并分别加收20%的近洋航线附加费。如上述船舶不是悬挂五星红旗的船舶,其出上海港、进天津港的船舶费用也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
  (2)航行国际航线出口一程、进口二程的沿海支线船舶,在起运港(出口)或到达港(进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航行国际航线出口一
程、进口二程的长江支线船舶,在起运港(出口)或到达港(进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按航行国内航线的规定计收。
  (3)沿海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按航行国际航线规定费率的50%计收;长江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按航行国内航线的规定计收。
  (4)承运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气(外贸进出口原油、液化石油气除外)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按航行国际航线规定费率的50%计收。
  5.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基本费率是指《收费规则》各费率表中所定费率,包括超长加成、锚地或港区外海域减加载加成、近洋航线加成及优惠等加减成费率。
  一个非基本港的引航距离为25海里,其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为0.20元/净吨,引领超出引水锚地以远8海里的航行近洋航线船舶的引航基本费率为:
  (0.50(引航费率)+0.005(超程引航费率)×150.50×30%(超远加成)+0.20(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率))×120%(近洋航线加成)=1.11元/净吨第七条规定的夜班和节假日附加费的计算方法:
  (1)夜班和节假日附加费,应在《收费规则》所定基本费率的基础上附加计算,即:
  夜班附加费=基本费率×50
  节假日附加费=基本费率×50
  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基本费率×100
  按上述方法,101日夜班使用港方机械装运到新加坡的13米长的列名外货物,其装船费率应为:
  25.60×150%(超长加成)×120%(近洋航线加成)=46.08(基本费率);
  46.08(基本费率)+46.08×100%(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92.16元/吨;
  即连乘关系:25.60×150%(超长加成)×120%(近洋航线加成)×200%(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加成)=92.16元/吨。
  一艘船舶由青岛开往新加坡,中途挂靠上海港,其在上海港的锚地停泊费费率为:
  0.05×70%(中途挂靠减成)×120%(近洋航线加成)=0.042元/净吨日
  (2)在节假日或夜班进行《收费规则》第七条所列各项作业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作业项目,分别按实际作业的时间计收节假日或夜班附加费;以次为计费单位的作业项目,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一半以上(包括一半)或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小于一半,但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大于等于半小时的作业,节假日或夜班附加费按50%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按100%计收。
  按上述方法,某港夜班是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节假日是0时至24时,如开始使用拖轮的时间是星期五的21时,结束的时间是星期六的凌晨2时,其租用拖轮的节假日附加费的计算,应从星期六的凌晨0时开始至凌晨2时结束;夜班附加费的计算,应从星期五的22时开始至星期六的凌晨2时结束。
  某港夜班是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节假日是0时至24时,如开始引航的时间是星期五的2140分,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五的2215分,则不计收夜班附加费;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五的2225分,按50%计收夜班附加费;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六的凌晨025分,按50%计收夜班附加费,不计收节假日附加费;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六的凌晨鸡链球菌病035分,
100%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如开始引航的时间是星期五的2340分,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六的凌晨015分,按50%计收夜班附加费,不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六的凌晨025分,按100%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
  (3)既是节日又是星期六、星期日进行的作业,按顺延办法计收节假日附加费。
  据此,51日是星期六,因51日为国家法定节日,故将其星期六的假日顺延到53日,即在51日、2日、3日进行《收费规则》第七条所列的各项作业,均计收节假日附加费。
  (4)夜班时间是在晚21时至次日早8时的时段内,任意确定连续的8小时。
  引航、移泊和系解缆费
  1.第二章所称引航是指船舶进出港口的引领。船舶在港区内的引领均为移泊。引航锚地与装卸锚地为同一锚地的港口,船舶最初的进港及最后的出港为引航,其他引领均为移泊,但船舶进港后再由引航员引领进出港口进行校对罗经、试车等应视作引航,计收引航费。
  2.沿海港口进港船舶因船方原因取消引航计划引航员已上船的,无论是否节假日或夜班,按0.25元/净吨(马力)计收引航费,但最高收费额为1000唐荣海元。
  3.按第九条规定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进出长江,分两段引领:上海港引航锚地至长江口由上海港引航员引领,长江口以内由长江引航员引领。
  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由各港务管理部门自行公布,报交通部备案。其费率可在规定幅度内定期调整,但调整间隔时间不得小于一年。
  4.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使用港方拖轮拖带无动力船舶由引航员引领或移泊,除按实际使用港口拖轮的功率(马力)和被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收引航费或移泊费外,另按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5.按第十六条的规定,进出港口船舶在引航过程中因故临时停泊港口水域,引航员不下船的,只计收引航费和引航员滞留费,不得另计收移泊费。
  滞留费按引航员人数计收,但每次以3人为限,超过的人数或实习引航员不计。
  6.按第十九条的规定,船舶在同一泊位因装卸货物或其他原因需要作前后移动时,如无引航员登轮,不计收移泊费,只计收解系缆费。
  拖轮费
  第十八条规定中:
  1.拖轮开始作业时间以船方申请靠离码头、浮筒的计划作业时间为准;由于拖轮晚到按两船接触实际发生作业时间计收费用;船方要求提前作业或因等潮、气候影响(包括不能夜航)造成推迟作业时,按实际发生作业时间计收费用,并在拖轮申请作业单上注明时间确认。
  2.拖轮使用时间的计算:
  (1)拖轮使用时间为实际作业时间加辅助作业时间,实际作业时间和辅助作业时间应连续计算,即将两者相加计算总的拖轮使用时间后再按规定进整。
  (2)计算拖轮使用时间时,应将辅助作业时间按前后各一半分别加在实际作业时间前后。
  3.用拖轮接送引航员,不得向船方计收拖轮使用费。
  停泊费
  1.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停靠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的下列船舶按如下办法征收停泊费:
  (1)装卸前排泄压舱水的油轮,按正常班期等装下一航次旅客的客轮、客货班轮及卸货完毕4小时后为装本港出口货物进行扫舱、洗舱的船舶,因避难来港的船舶(包括避难的国际旅游船舶),按《收费规则》表 2编号5a)的标准征收停泊费。
  (2)装卸货物,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等装、加装船用燃物料的船舶,按《收费规则》表2编号5c)的标准征收停泊费。
  (3)装卸货物,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以及专程到港口加油加水完毕后因等潮、气候影响(包括不能夜航)继续留泊的船舶,因港方原因拖延至卸货完毕4小时后进行扫舱、洗舱的船舶,免征停泊费。
  (4)进口航行国际航线(近洋航线)、出口航行国内航线(远洋航线)或进口航行国内航线(远洋航线)、出口航行国际航线(近洋航线)的重载船舶,在24小时内以两种不同航线的船舶停靠港口,其停泊费按航行国际航线(近洋航线)的规定计收;卸船完毕继续停泊至下一航次装船前的停泊费,按出口航线计收。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4:23: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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