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湖北省港口收费标准及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湖北省港口收费标准及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麦克斯韦理论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09.03.04
【字 号】鄂交运安[2009]88号
【施行日期】2009.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交通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湖北省港口收费标准及规定的通知
(鄂交运安〔2009〕88号)
各市州交通局(委)、物价局、省港航(海事)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交通部、国家计委〈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0〕156号)和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标准及规定通知如下:
  一、港口收费标准
  (一)船舶港务费
  每净吨0.55元;每千瓦0.75元。
  (二)货物港务费:
  以重量计费的货物每吨1.00元;
  以体积计费的货物每立方米0.50元;
  国标2吨的集装箱每箱3元;国标5吨的集装箱每箱6元;其他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费率见附表1。
  (三)停泊费:
  1、生产性停泊费:每净吨(马力)每日0.06元。
  2、非生产性停泊费:
  码头、趸船:每净吨每日0.12元;
  每千瓦每日0.16元;
  浮筒:每净吨每日0.05元;
  每千瓦每日0.07元。
  (四)服务性收费标准
  我省港口内贸服务性收费包括货物堆存保管费,引航移泊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驳船取送费,港口作业包干费和拖轮费。收费费率见附表2、附表3和附表4。
  二、港口收费主体与范围
  港务费(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停泊费由各级港航(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服务性收费由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龚绮>百姓健康舞
  “港口码头”是指我省境内所有港口(含港区及自然坡岸)码头。凡本省境内港口(包括本省境内长江沿线港口)向航行、作业或停泊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通知要求办理。
  三、相关政策规定
  (一)船舶港务费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分别征收进口或出口船舶港务费(长江干线除外)。
  1、在中途港口停靠的客轮、客货轮,以船舶净吨的1/30,按规定费率计征;在中途港口停靠的货轮(含驳船船队),以中途装卸的货物吨数或加减集装箱(含空箱)的箱数(40英尺标准箱按20吨计,20英尺标准箱按10吨计),按规定费率计征。
  2、从事经营性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工程船,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分别按规定费率计征。泥驳船和耙吸船每30天(不足30天按30天计)计为进、出港各一次,按规定费率计征。
  3、挖沙船、汽车轮渡每3天(不足3天按3天计)计为进、出港各一次,按规定费率计征。
  船舶应在进、出口港时,按规定标准一次付清船舶港务费。
  (二)货物港务费经由港口吞吐的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分别按货物进口或出口向货方(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征收货物港务费。货物港务费收入全部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三)停泊费停泊港口码头、趸船(包括无人驳锚地的趸船)或浮筒的船舶,按照生产性
(生产期间)和非生产性(非生产期间)分别征收停泊费。按非生产性征收停泊费的船舶有:装卸货物及上、下旅客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非港口经营人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观光、旅游船舶(含涉外旅游船舶,不含国际旅游船舶)。
  系靠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浮筒的船舶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趸船、浮筒的船舶征收停泊费。
  船舶在港口码头、趸船、浮筒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按1日计。
  (四)服务性收费按照市场调节的原则,到当地物价部门备案。港口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依据《价格法》,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提前公布港口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及监督电话。
  (五)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原则上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为准。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重量换算附表5的规定计算。港航(海事)管理机构或港口经营人对货物的
数量可以进行核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与核查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核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并向责任方按实际发生额计收核查费用。
  港口或船舶计费有两种计算方式的,按照一种方式择大计征。
  计费单位、进整办法及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的规定执行。
  (六)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航(海事)管理机构或港口经营人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
  (七)各级港航(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新农村文化建设论文
  四、免征范围
  (一)船舶港务费执行国防、公安、消防、海关、海事、运政、防洪、抢险任务和测量、水文、检疫、医疗、环保、科学勘察、体育活动、航道部门用于航道整治、维护的船舶以及无进出港口行为的港口作业船舶;避难、遇难和施救船舶;换拖不换驳的驳船(重新办理托运者除外)。
  上述规定免征船舶港务费的船舶,如改变用途从事港区间经营业务,也应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
  (二)货物港务费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渔船捕获的鲜鱼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购进或售出的船舶,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三)停泊费由于气候影响、港航(海事)管理机构或港口经营人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军事及执行公务的公安、边防、海关、检疫、海事、运政、航道、水利等公务船舶,免征停泊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交通厅、湖北省物价局1990年发布的《湖北省港口费收规则》(鄂交运〔1990〕310号)、199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湖北省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鄂交运〔1993〕38号)、2008年发布的《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鄂交财〔2008〕391号)同时废止。湖北省交通厅、湖北省物价局原有关港口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主。
  附表:1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费率表(略)
  2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引航费率表(略)
  3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略)
  4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略)
  5货物重量换算表(略)
湖北省交通厅 
湖北省物价局 
咪唑烷基脲
二OO九年三月四日mdi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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