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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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出生,**,住**********。
挂网喷浆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脉冲氙灯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出生,**,住**********。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出生,**,住*********。
简易数字频率计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出生,**,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提出上诉。**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棉纺机械
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不能**其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虽该条法律规定明确了必须满足四项条件才可以排除执行,但是法院并未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作出评价。***认为:一、被查封的房产不属于***的责任财产,不应当纳入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因为在********与***的受托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在一审中举证的燃气开户、燃气缴费凭证、水费缴费凭证等都可以**其已实际入住,***与***的受托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对该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仅负有配合***过户的义务。此时,案涉房屋已脱离***的责任财产范围,***已委托***收取了全部购房款,其责
任财产并未因此减损,***已无权再用该房屋偿还其所欠债务,否则就有违公平、***。二、***对案涉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与***的的普通债权相比,应当优先保护。***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并合法占有案涉房屋的情况下,就对***享有请求协助过户进而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完全物权)的权利,该权利也称之为物权期待权。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和生效意味着***有权请求***依约交付房屋,该请求权作为一般合同债权与***基于借款合同享有的普通金钱债权一样,没有优先保护的权利基础。但是在***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情况下,其基于合同享有的一般债权就转化为其对该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该物权期待权虽然仍属于债权的范畴,但已经不同于一般债权,***作为出卖人因***履行付款义务而让渡了其对所售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物权权能,***也因实际占有该房屋获得了一定的对外公示**。***所享有的权利在**及**上已超过***享有的普通金钱债权,在没有*******物权期待权的取得有瑕疵或存在适法性问题的情况下,应优先于***的普通金钱债权予以保护。三、***对案涉房屋具有一定的养老居住权益,有优先保护的价值和意义。***今年已81岁,案涉房屋的购买是因为当时***所有住房拆迁,其无处居住,用拆迁还原房款购买案涉房屋用于养老居住,除此之外,其名下没有其他住房。自*****搬入该处住房,***一直在此房屋内居住,在没有*******尚有可以居住的房屋且案涉房屋系***自住的情况下,
该处房屋对***即具有居住保障功能,故相对于***的普通金钱债权,***的居住、生存权益就有了优先保护的价值和意义。审判委员会通过的***********一案所认定的**为:虽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不影响对其享有物权期待权的认定。且本案中,***购买的案涉房屋是其居住养老房屋。故请二审法院综合评判,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3.***实际是租赁***的案涉房屋,而不是房屋买卖关系。陶瓦
***述称,同意***的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不得执行**********房屋,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确认该房屋为***所有;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与其妻子**就案涉房产出售事宜,经********公证给***代为
办理(代理事项:一、办理并领取案涉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二、代为出售上述房屋、收取售房款,与买受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公证事宜;三、与买受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转让过户登记一切手续,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就上述房屋所有权转让过户登记相关事宜进行的询问并作出答复,在相关申请表和询问笔录上签字认可;四、协助买受方到***国土资源局办理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五、协助买受方到银行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手续(含公积金贷款手续);六、代为办理与售房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水、电、***、天然气等过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全部委托事宜)。以上事项***与其妻子**签字认可。*********,***在五星房产印制的定金收据上签字确认收到***购买涉案房产所交10000元定金。***********,***与受托人***在**************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案涉房产,合同约定面积为60.44平方米,总价款为25.5万元。同日,***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办理后,双方于3日内办理合同约定的领证手续,若因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办理房产证。**********,***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房款贰拾肆万伍仟元整,房款已结清”。
费德勒***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了***的执行异议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其**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应否支持。《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自*************结清房款后,已具备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全部条件,至***********一审法院予以查封案涉房产时,***仍未办理过户手续,显然有悖于其与***签订的补充协议。且***提交的**材料亦不能**“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综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
二审中,***、***未提交新**。***提交如下**:
**一、**********法院***********案件)的庭审笔录影印件1份,拟**:***和***(系***代理人)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支付房款以后,***就下落不明了,且***也不到***。
**二、收条复印件1份。拟**:**********,***与***就案涉债务进行了协商,由***支付给***31500元,一次性解决了案涉债务纠纷。
**三、***拆迁款存取款银行凭证。拟**:***于**********从****支取房屋拆迁款本息合计254732.53元(本金254241元,利息是491.53元),并当即将245000元交给***。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8:27: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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