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下跌,买房人拒绝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房价下跌所受的经济损失

房价下跌,买房人拒绝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房价下跌所受的经济损失81万元巨额毁约赔偿金案例
阅读提示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价持续下跌,买房人毁约不买了,法院最终判决买房人向卖房人赔偿因房价下跌所造成的损失81万元。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11日,李某与林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某购买李某名下的403号房屋,成交价格为340万元。2014年1月12日,林某支付李某购房定金10万元。2014年5月24日,李某与林某签订补充条约,约定李某应当在2014年6月15日前将该房屋交付林某。2014年5月25日,林某向李某支付购房款100万元。
2014年6月22日,林某向李某发送通知函,以涉案房屋不属于学区房,不能满足其购房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两天后,李某复函称林某已构成根本违约,需为此负相应责任。
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案涉合同及补充条约,并要求林某赔偿房价下跌损失91.61万元。林某辩称其购买房屋是为了孩子上学,后来林某发现就学政策变化,即使购买涉案房屋孩子也不能就读,因此其不继续履行合同系因客观原因造成而非由于房价下跌,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提起反诉要求李某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110万元。
经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403号房屋所在小区房价持续下跌,在审理过程中经评估,403号房屋2014年9月23日的正常市场价值为248.39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购买房屋目的不能实现的主张,故对此不予采信;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林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决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条约,林某赔偿李某房价下跌损失81万元;李某退还林某已付购房款110万元。
败诉原因黄大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预期利益的损失包括房屋涨价或者降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2014年1月林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的成交价为340万元,合同签订后该小区房价持续下跌,至林某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李某诉至法院时,该房屋经评估价值为248.39万元,中间差价将近100万元,属于李某因房价下跌所受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林某主张其购房目的是保证孩子就读于重点学校,其不继续履行合同不是因为房价下跌,而是由于政策变化导致购买涉案房屋不能保证其子女入学,因此主张其行为不构成违约。但因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事实并未采信,依旧认定其行为构成违约,最终判决林某赔偿李某房价下跌损失81万元。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当事人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明购房目的,如婚房、学区房等,并明确约定房屋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如购买婚房写明保证非凶宅、购买学区房写明保证能顺利入学),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免未来涉诉时举证不能。
2.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该损失不仅赫冀成
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买房人在房价下跌后毁约,不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应就卖房人因房价下跌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射频宽带放大器本院认为,李某与林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条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房屋买卖的部分及补充条约,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本诉中李某主张的损失,林某虽强调购买涉案房屋是因为涉案房屋当时为学区房,其购房目的在于保障子女适龄后可以上重点学校,且李某也承诺购买涉案房屋可以上重点学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林某在合同履行期间突然要求解除合同,明确表示将不再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李某因房价下跌所受经济损失。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考虑到市场正常波动,本院依据评估报告,结合双方合同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予以酌定。
关于林某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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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故林某要求退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110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酸化油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来源
李某与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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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相关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
行)》(京高法发〔2010〕458号)
第二十四条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5:19: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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