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科举制度的变革

唐宋科举制度的变革
中国古代王朝选拔人才制度经过了军功爵制、举荐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几个阶段,其中科举制使用时间最长,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也最大。它萌芽于南北朝,创立于隋,确立于唐,完备于宋,延续至元、明、清,前后经历了1300之久。而唐宋时期作为科举制度发展、成熟的关键时期,对唐宋时期科举制度的考察有助于对当世人才选拔机制和古代整体科举制度的了解,同时对于科举制影响下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研究也有重要意义。
唐代的科举制度在于其确立之初,尚有许多局限之处,宋代在“宋承唐制”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变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北京质检总局
1、固定“殿试”制度。“殿试”制度首现于唐代武则天时期,仅在一些时期里使用,没有成为固定的制度。而唐代“门生座主”导致了朋党现象滥发。宋太祖为了防止此现象,同时也防止世家大族对科举的垄断,规定固定“殿试”制度。宋代的科举制度由州、省、殿试三级组成。州一级考试合格者称“贡生” ,由州府保举赴京城参加礼部负责的全国性省试。而省试合格者最后必须通过皇帝主持的殿试,最后成为“天子门生”。
2、废除“过堂”和“谢主司”, 改为“朝谢”。在唐代,进士放榜后, 须先到中书省都堂谒见宰
相, 称为“过堂”。“过堂”之后, 还要向知贡举官谢恩, 称作“谢主司”。并且,第一次谢恩数日之后, 还有再次谢恩, 称为“曲谢”, 以确立和加深座主与门生的关系。宋代为了防止知贡举官与及第举人结为朋党,明令禁止及第举人向知贡举官谢恩,废除了“过堂”和“谢主司”, 新及第举人不再向宰相、知贡举官谢恩, 而是诣閤门, 向皇帝谢恩, 称作“朝谢”, 也称作“门谢”。
立体交叉桥3、创立“特奏名”制度。唐代开科取士, 及第者固然欣喜欲狂,屡试不中的失意者却也可能因此对朝廷怀恨在心甚至造反,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宋朝为了笼络下第士人, 遂在礼部“正奏名”之外创立了“特奏名”制度, 即凡解试合格而省试或殿试落第的举人, 积累到一定的举数和年龄, 不经解试、省试, 即由礼部特予奏名, 直接参加殿试, 分别等第, 并赐出身或官衔的一种科举制度。因为是皇帝特予推恩, 故也称“特科”、“恩科”。这样, 科举制度不但是选拔统治人才的制度, 而且也成为笼络广大士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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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备考试方法
氛围英语1、扩大社会可应试阶层,一般士人与有官人、工商有奇才异行者、宗室子弟等均可应举。
在唐代, 一般士人均可以参加贡举考试。但是, 现任官员、工商业者和宗室子弟不得应举。在宋代, 则打破了唐代的这些限制。不在职的各种有出身的官员可以应举, 由恩荫补官或科举入仕的现任在职的有官人也可以再参加贡举考试。宋人将这种现任有官人的贡举考试, 称作“锁厅试”。同时,商人也可参加科举,宗室子弟可像在职官员那样锁厅应举。
2、实行严格的考场规则、试卷评定及择优录用制度。
(1)在考场规则上,实行锁院以防请托。唐代后期, 请托之风盛行, 弊端百出。北宋初年, 为了杜绝请托之弊, 乃创立了锁院制度。锁院之制不仅实行于省试, 也推广于解试与殿试。考试官从受命之日起, 到放榜之日止, 一直锁宿于试院。这样, 就隔断了考试官与其他臣僚的联系, 使权臣近侍等人的请托难以得逞。锁院制度一直为元、明、清所沿用。
同时,也实行别试以避亲嫌。从唐代中期开始, 即创立了对考试官亲戚另外选官别试的制度。但时行时废, 尚未形成定制。到宋代, 别头试则普遍实行于解试、省试, 专门派遣考试官, 单独设立专场, 另外规定录取名额, 成为一种回避亲嫌的考试制度。
再者,规定按榜就坐, 不得移易。唐代省试, 应举人分甲引试, 坐于尚书都省廊庑之下, 不排
座次。宋代省试, 则在考试前一天排定坐次, 张榜公布;引试时, 由监门官按姓名引入, 依榜就坐, 不得移易。民国小学生作文
第四,实行继烛之禁。所谓“继烛”, 是指贡举考试时, 举人白天答卷未完, 夜晚点燃蜡烛, 继续考试答卷。唐朝省试, 卯时(晨五至七时)开考, 酉时(晚五至七时)结束。如果答卷未完, 一般可以给蜡烛二至三条, 挑灯夜试, 烛尽交卷。五代后唐明宗长兴二年(931), 曾改令昼试, 但旋复旧。后周太祖广顺年间(951 ~ 953), 复用昼试, 但未严格执行。宋承周制, 贡举考试不许继烛。
第五, 挟书、传义、代笔之禁。顾名思义,挟书就是考试携带书籍;传义指遥口相传或传递文字;代笔就是代人做答考试。
(2)在试卷评定上,“禁公荐”, “罢公卷”, “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在唐代, “每岁知举官将赴贡院, 台阁近臣得保荐抱文艺者, 号曰`公荐' , 然去取不能无所私”。另外, 在唐及五代, 应举人除向达官贵人投献诗赋论等作品, 即行卷以求公荐之外, 还要向知贡举官投纳省卷, 亦称公卷, 以供观其素业。唐代后期, 知贡举官甚至主要根据公荐、公卷决定弃取高下, 而举人的程文即试卷所起的作用反而甚小。宋庆历元年之后, 既禁公荐, 又罢公卷, 因而程文遂成为
评定艺业、决定去取的惟一根据, 即“一切以程文为去留”。
其次,创立封弥、誊录制度。封弥, 又作弥封,亦称糊名, 是将试卷上的应举人姓名、年甲、三代、乡贯等密封或去掉, 代之以字号, 以防考试官在评定试卷时徇私作弊的一种制度。糊名之制最早实行于唐代选人的铨试和制举考试, 但只是在武则天及唐玄宗时一度施行,后五代十国时期虽有复用但始终未成定制。但是, 封弥之后, 尚未能完全杜绝试卷考校中的作弊。因为, 考试官还可以通过辨认笔迹得知试卷出自何人之手。为了堵塞这一漏洞, 又创立了誊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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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分等考第, 多级评定。唐代评定试卷主要取决于主考官一人, 或者再加上其所延聘的“通榜”。宋代则一般为三级评定,便于使试卷的评定更加公正、准确, 防止阅卷官作弊。
(3)在录用上采取择优录用的原则,规定了解额和省额,即解试和省试考试合格的名额,同时也在宋中期后规定殿试不黜落,殿试的作用主要变为根据殿试的成绩重新排列及第的甲次。
由上可知宋代科举制较唐更为为公平、公正、公开,虽然在宋代后期依然沦为达官显贵垄
断权势的工具,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在宋代甚至之后的封建王朝统治时期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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