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广州市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9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10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付洪林林彦石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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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付洪林林彦石晓利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广州市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语言清晰度【当事人】广州市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被代表
【代理律师/律所】詹俊妮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詹俊妮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詹俊妮 
【代理律所】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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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广州市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不予受理回避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补充查明以下事实:1.原审法院未向达建公司寄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未依法告知其有权申请回避,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2.达建公司原审期间曾多次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涉案房产转移登记情况,原审法院对此未作回应。 
【本院认为】马加爵犯罪心理分析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达建公司虽然不是涉案房产转移登记行为的相对人,但根据达建公司提交的《征地拆迁直管房屋补偿协议书》《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房屋拆除许可证》等证据,达建公司是涉案房产拆迁的被许可人,市规划资源局在拆迁期间为涉案房产办理转移登记可能对作为拆迁安置补偿单位达建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达建公司与市规划资源局的被诉产权登记行为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认为被诉转移登记行为对达建公司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同一房屋存在多次转移登记时,起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前转移登记行为的情形下,不能仅起诉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本案中,达建公司提供的房产登记号为统字94273号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载明,涉案房产原为公代逆产或经租产,但该房产现已经转移登记为私产,故其对已知的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市规划资源局如果认为存在连续转移登记情形,主张法院不应受理达建公司对在后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原审法院也可以主动或者根据达建公司申请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行政机关举证情况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事实情况,可以申请追加当
事人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但原审法院既未责令市规划资源局举证,亦未根据达建公司申请主动调查取证,直接驳回达建公司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原审法院未依法告知达建公司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及申请回避权,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并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4586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2:55:49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达建公司持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延拆许字[2019]第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可以对涉案房产实施拆迁补偿行为,但未有证据显示达建公司与涉案房产有关权利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因此达建公司与涉案房产仅存在潜在的拆迁补偿关系,而非现实的利害关系;达建公司亦无权阻止涉案房产权属人实施涉案涂销抵押再抵押的登记行为,涉案抵押登记的行为对达建公司潜在的拆迁权利并未产生实际影响。    达建公司主张根据房产登记号为统字94273号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可知涉案房产为经租产,但该查册表亦记载“本案已注销产权变更,本案房地证已收回,存2006登记1005979号案……"因此上述查册表只是有关房产的历史产权情况的记载,而非现在的产权情况。涉案房产的产权经过多次变更,即使达建公司认为市规划资源局存在登记错误的情形,根据《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就在先转移登记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裁定驳
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达建公司应对涉案房产的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诉讼,而非直接起诉在后的产权登记行为。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三款、《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达建公司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达建公司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达建公司与原广州市房管局于1998年8月13日签订了《征地拆迁直管房屋补偿协议书》,已经实际履行并至今有效,其已获得涉案房产的产权,是涉案房产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涉案房产交换后的合法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二、市规划资源局违法作出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其对涉案房产的面积、使用性质等予以变更,直接影响到达建公司的实际权益。三、达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证据材料,但原审法院并未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向市规划资源局和吴嵘寄送,而且达建公司多次向原审法院申请调取涉案房产登记尤其是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全部档案资料,但原审法院一直未予理会,剥夺了
达建公司申请调查证据的诉权和知情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四、原审法院未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以查清事实,而是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裁定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五、原审法院未依法告知达建公司合议庭成员名单,剥夺了达建公司依法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改判支持达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的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市规划资源局负担。 
广州市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71行终10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许超明,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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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詹俊妮,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静,该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产权登记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458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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