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财团的概念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教会财团的概念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孙怀亮∗
㊀㊀内容提要: 教会财团 是大陆法系中的概念,其意指与教会具有隶属关系㊁基于狭义教会目的设立的财团,而教会学校㊁医院㊁慈善机构则是世俗财团,不属于教会财团范畴㊂教会财团的目的和功能决定其在法律适用上有别于一般财团,教会事务和世俗事务的划界由此可更充分地落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教会财团是依教会法设立的财团,也不意味着其是不受世俗法管辖的治外之地㊂教会财团对于教会是辅助性的,而不能是取代性的或竞争性的,否则教会事务就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以成员为基础的教会自治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㊂而我国‘民法典“中所特有的宗教活动场所捐助法人则承载了大量原本属于教会的事务,并人为地割裂了教会和教堂在法律上的一体性,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较多争议㊂
关键词:教会财团㊀教会㊀宗教活动场所捐助法人
我国‘民法典“第92条第1款规定的是 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㊁社会服务机构等 一般财团,第2款规定的是其特殊类型,即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 ㊂由此引发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教会和其他宗教团体是否可以设立教会财团?尽管我国事实上存在教会财团,如中国佛教协会佛教文化教育基金会,①但并未为权威的民法注释或解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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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①孙怀亮,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㊂
该基金会成立于1993年,关于其设立目的㊁性质㊁任务及其与中国佛协的关系参见‘中国佛教协会佛教文化教育基金委员会章程“㊂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民商法论丛2020年第2期㊀总第71卷
所明确提及,列举性说明也没有,①其内涵究竟为何?是否可为‘民法典“所明确安置?第二,教会财团的所谓公益性具有特定指向,不能由世
俗财团的一般性规定所覆盖,其在我国‘民法典“中是否出现了形式上的
遗漏?宗教团体的社会性活动是否会因此而受到不合比例的限制?第三, 宗教活动场所捐助法人 为我国‘民法典“中的特有术语,其是否属于教会财团?抑或原则上应为教会的财产?  这些问题本质上均与教会财
团密切有关,其不仅关系到政府-教会的划界以及市民社会全面发展的问
tm2007
题,也关系到民法典的科学性和体系性问题,还关系到涉外法等问题,有
探讨之必要㊂
一㊀教会财团的概念及其特征
教会财团 (德语㊁意大利语㊁英语分别为KirchlicheStiftungen㊁Fon⁃dazioneEcclesiastica㊁EcclesiasticalFoundation)是大陆法系民法和学说中的常见术语,其意指与教会具有紧密依附性关系并为其服务的宗教目的财团㊂在现代法治国家,教会当然可以设立教会医院㊁教会学校㊁教会博物馆㊁图书馆等财团,不过它们都是一般意义上的世俗目的财团,而非教会财团,只有狭义宗教目的财团才是真正的教会财团,如以资助神职人员进修等为目的的财团㊂相应地,教会财团可以拥有或不拥有宗教建筑,那种认为宗教建筑一定是其法人驻地的,属望文生义的误会㊂
关于 教会财团 的内涵,有些国家在立法中直接给出了定义性说明,
如‘德国财团法人设立与活动法“(GesetzUberDieBildungUndTatigkeit㊀㊀㊀㊀
400①参见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第276 280页;
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阿尔泰雪鸡
第209 212页;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第376 378页;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上册),法律出版社,2017,第667 671页;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上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第645 648页;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要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第69页㊂氢氧化钴
教会财团的概念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VonStiftungen,1990)第26条第1款即如是规定: 本法中的教会财团(KirchlicheStiftungen)是指专门或主要实现教会任务(KirchlicheAuf⁃gaben),且由教会所创设,或在组织上与教会存在关联,或其章程规定为教会所监督,或其仅有与教会有合理之联结方能实现其目的之财团法人㊂ 在此基础上,其第27条第2款进一步阐释了教会财团和教会当局的关系: 若无教会主管当局同意,教会财团不得获得财团法人设立许可㊂此规定
同样适用于教会财团的撤销和变更㊂ 由于大陆法系发源于欧洲,而欧洲(及拉美)又是传统的基督教社会,所以 教会当局 主要(但不限于)指天主教和新教㊂对此有的德国州法以列举方式进行了说明,如2008年‘巴伐利亚财团法“(BayerischesStiftungsgesetz,2008)第21条第1款前项即如是规定: 本法所称之教会财团意指专门或主要为公教㊁新教路德宗或新教改革宗之教会目的,并依捐赠人事实上或可能的意愿而接受相关教会监督的财团㊂中国达人秀海派清口
上述条款中的规定及其理念在‘德国民法典“㊁德国州法以及‘瑞士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普遍有所规定和提及,如‘瑞士民法典“第87条(家族和教会财团)㊁第88条(解散和登记注销)第2款;‘德国民法典“第80条第3款(教会财团);‘巴伐利亚财团法“第1条第2款,第4章 教会财团 第21 24条㊁第30条(教会的同意)㊁第31条(教会财团
的监督)㊁第32条(本规定对其他宗教团体的适用)①,等等㊂概言之,这些规范揭示了教会财团两个最为突出的特征:第一,教会财团和教会在组织上存在密切关联并受其监督,没有具体教会支撑的教会财团是无法想象的;第二,教会财团的设立由教会当局批准和监督,并为教会服务,其法人财产属于教产范畴㊂因此,大陆法系普遍规定其法律适用有别于一般财团㊂以‘瑞士民法典“第87条为例,其第1款规定 家族财团和教会财团不受当局监督,但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㊂2004年增补的第1款加项500①‘巴伐利亚财团法“译本可参见金锦萍㊁葛云松主编‘外国非营利组织法汇译“,北京大
学出版社,2006,第131 132页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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