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宿政发〔2017〕111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9.08
施行日期
2017.09.08
文号
宿政发〔2017〕111号
主题类别
劳动安全保护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期间核查
化学在生活中的应用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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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宿政发〔2017〕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依据《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政发〔2016〕114号)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制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8日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什么是渠首精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市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众性安全文化活动。
  (三)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定期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在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四)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巡查督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五)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六)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做好各类次生、衍生事故的防范
工作,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七)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落实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要求投资主体和项目业主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3.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依法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承担市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牵头协调处理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有关问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危害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格重点行业准入管理,承担小化工整治有关工作,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和产能。
  2.支持工业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促进先进、成
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3.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建设。
  4.负责民用生产和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指导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全市电网运行和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供电部门做好对责令停产关闭企业的停电措施。
  (三)市教育局
  1.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县(区)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车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各类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监管工作。
  4.将安全教育列入各类学校日常教育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师生的应急处置与自我保护能力。
  5.配合市住建局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市科技局(地震局)
  1.负责督促指导各类科研院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2.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4.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组织实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实工作。
  5.制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地震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市公安局
幸福是什么案例分析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指导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磷脂酶c  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县区公安机关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检查、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实施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治安防范和流向监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4.负责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六)市监察局
  1.加强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2.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督促落实。
  3.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市民政局
  1.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和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对遭遇生产安全事故、各项赔偿政策落实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本市家庭实施救助。
  (八)市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2.协调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冠名  3.指导、协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九)市财政局
  1.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2.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的情况。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和奖励。
  2.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国家相关工伤预防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工伤预防工作。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9:35: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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