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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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2.03
【字 号】武政办〔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2.03
广州皮草展【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3日
 
武汉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安排,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期待可能性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努力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努力把武汉打造成为全国审批服务最优、营商环境最好城市,助力我市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方式。在巩固现有“证照分离”改革成果基础上,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范围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扩大到武汉市全域。对国家和省级层面设定、审批权限在市级及以下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见附件1、2),以及市级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见附件3),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进行改革,进一步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对国家和省级层面设定、审批权限尚未下放市级及以下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对接,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要继续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0〕4号)要求推进改革。到2021年底之前,全市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或者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力争达到100项以上,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力争达到150项。
对时网  二、改革任务
  (一)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对照国家层面、省级层面设定的“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积极发挥市级主管部门作用,主动认领并逐项细化制订具体落实措施或者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全面梳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订市级层面设定的事项清单,定期调整更新并同步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者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改革实施中需调整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事项,由该事项的市级主管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后报送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按照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牵头单位: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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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范围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别按照以下4种方式分类进行改革。(牵头单位: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经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
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企业持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各取消事项的主管部门应当同步调整和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政府权责清单,不得继续进行审批。直接取消审批后,有关主管部门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职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企业信息通过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信息化系统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载数据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游离龈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在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对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应当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等,坚决防止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有效监管。
  3.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
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在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在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主管部门应当平等对待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直接撤销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程序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4.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者实行告知承诺制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低办事成本。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应当逐项明确优化审批服务的具体措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不断加大改
革创新力度,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对省级有关部门下放或者委托的审批事项,要切实做好对接工作,确保无缝衔接,对尚未下放或者委托的审批事项,要主动与其对接,积极争取试点,通过先行先试将更多事项审批权限下放至我市,最大程度实现企业就近办事。要进一步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各类“奇葩证明”,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应当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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