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业监管体制的类型_投资银行学_[共2页]

第十一章  投资银行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 231
青岛理工大学学报5.国家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支付体系春节大考在对投资银行进行监管时,政府必须利用其自身优势,对投资银行进行统一而强有力的监管,约束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与此同时,投资银行本身也应该加强自律性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纽带作用,促进整个投资银行业的规范、稳健发展。
小贴士
国际证监会组织的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
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 Organization ,IOSCO )认为证券监管的目标为: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高效;降低系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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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SCO 认为监管原则可分为八类:关于监管机构的原则;关于自律的原则;关于证券监管实施的原则;关于监管合作的原则;关于公司发行的原则;关于共同投资基金的原则;关于市场中介的原则;关于二级市场的原则。荀子的行政思想是
二、投资银行业监管体制的类型
根据对各国的考察,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集中型监管体制
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简称集中型监管体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设立隶属于政府或者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而各种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只能是起到协助监管的作用。这种监管体制以美国、日本、韩国等国为主要代表。我国目前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也属于这种类型。
1.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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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体制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集中立法,就是指有一套投资银行业监管的专门性法律。如美国,经过20世纪30年代初的大危机后,政府加强了对投资银行业的法律干预和监管,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专门性法律来规范投资银行业的业务活动,包括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38年的《玛隆尼法案》,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咨询法》,1970年的《证券投资保护法》,1975年的《证券法修正案》,1977年的《反海外腐败行为法》,1984年的《内幕交易制裁法》,1986年的《政府证券法》
六元子、1988年的《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法实施法》。进入20世纪90年代,又先后制定了1990年的《市场改革法》、1990年的《证券实施救济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以及《1990年证券法修正案》,后者是规范美国当代证券市场改革和发展的一个方案。进入21世纪以来,相关法律的调整和改革主要有: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通过,从而彻底废除了对包括信用违约掉期在内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规范与监管。2002年7月,颁布《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主要在公司治理、会计职业监管、证券市场监管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这一法律的出台标志着美国金融法监管思想的转变,即从披露转向实质性管制。但同时也有一定的弊端,即增加了企业成本,降低了美国金融体系的竞争力。2003年,对Y 条例进行修改,允许银行控股公司从事许可的衍生品交易。这一举动为银行业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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