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社会监管机制研究

社会治理与服务区域治理
生态文明社会监管机制研究
孙登科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9
摘要:生态文明的社会监管方式是社会转型和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转换和转型的必然结果。传统的行政监管模式下,政府和市场的在环境治理中双向失灵,导致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恶化。随着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权诉求的进一步扩张,一种新的社会监管方式运用而生,它将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生态文明;社会监管;机制
一、生态文明社会监管概述
“生态”和“文明”这两个词共同组成了“生态文明”这一概念。在我国,生态文明的概念最早由生态学叶谦吉首次明确提出,他认为:“所谓的生态文明就是人类既获利于自然,又利于自然,在改造自然的同时又保护自然,人与自然之间保持着和谐统一的关系。”它是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一种更高级
的新型文明形态,是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发展作为行为准则。而“监管”一词最早来自于西方国家市场规制理论。所谓的社会监管是指“在市场经济社会,政府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采取有别于传统政府干预行为的各种手段对诸如卫生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涉及社会价值的市场行为目标进行的主动干预活动”。因此,社会监管具有区别于传统政府监管的独立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其主体多为非营利性的民间非政府组织,该组织独立于政府与行政行为相对方之外,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相关体的公共利益,可以更好地调整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利益冲突。其主要目标是消除由于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缺失等市场失灵带来的各种损害后果,从而保障健康、安全、环境等社会福祉。
从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来看,从党的十七大就对生态文明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而且明确了今后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方向。中共十八大更是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措施,要求将生态文明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五位一体”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要求加大社会的参与力度。2011年4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污染环境行为的入罪标准,突出了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2012年9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为生态文明的社会监督提供法律保障,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保法》对公众的参与给予充分肯定,而在随后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中也加入了一个新的原
则——“绿原则”,也叫做“保护生态
原则”,其中具体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
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可以看出我国现在生态环境、生态文明随
着经济的发展遭受到了一定的挑战,以及
我们国家对于保护生态文明的决心。
二、生态文明社会监管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分析
1 生态文明社会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1.1 生态文明监管中的政府失灵
首先,我国新修订的《环保法》虽然汕头马会
对中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从法律上明确了
国家和地方、环境主管部门和分管部门在
环境监督管理方面的关系,确定了各自的职
责和权限,但是这种监管体制仍然存在一
定弊端,主要体现在监管责任不够明确,
部门之间工作不协作;监管体系僵化,双
重领导机制没有根本转变;监管主体庞杂,
监管缺乏合理等问题,因此,虽然各级政
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了大量
的投资,但是生态建设的效果兵不明显。
其次,地方政府利益从本质上说应该与国
家利益、社会利益相一致,但地方发展观和
政绩观必然导致地方政府有自身的利益诉
求,这正是影响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不力的根
本因素。不少地方政府仍认为GDP是硬指
标,环境是软指标,甚至没有指标;只看到
经济效益,看不到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由
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官员在经济发展
过程中过于关注经济指标和招商引资业业
绩的考核,往往忽视公共利益的需求,这
种现象影响了政府的办事初衷,成为政府
失灵的重要原因。最后,在生态文明建设中,
还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政府运用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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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行使,影响了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
为获取短期经济效益而对一些重污染、高
消耗企业实施较低的市场准入门槛,从而
为少数有特权者进入市场取得超额收入创
造了机会。而对那些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的
企业仅仅依靠来处理,处罚后这些企
业又照常运转,因此,寻租和腐败现象的
存在影响了政府在环境监管中的公正性。
1.2 生态文明社会监管中的市场失灵
从宏观上看,生态文明的建设是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市
场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微观领域内,
由于环境的特殊性,在短时间内,生态文
明建设似乎与市场经济并不表现出必然的
试行条例联系。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不仅是每
位公民的义务,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现。
然而,大量环境事件的发生表明,由于企
业本身的逐利性,很多企业在追求企业利
润的同时忽视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甚至个
别企业,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使用淘汰
落后的产品,向空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
严重迫害了生态文明建设,市场在生态文
明的监管中严重失灵。另一方面,我国鼓
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生态文明监管的相关制
度还不健全,操作层面还存在种种限制,
且在很多情况下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保证,
公众参与监管的多种渠道不畅通,环境公
益诉讼应有的效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从
事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的专业人员短缺而
且流失也很严重,一些成员从事环保公益
活动只凭自己一时兴趣,能够长期坚持的
人较少。从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现状来看,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已有了新发展,
并且环境公益诉讼产生一定影响,但是存
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不多,而且环保
组织参与诉讼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社会
监管作用的发挥。
最后,从公民权利的保障角度来看。
生态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作为
社会公众是生态环境的直接参与者,其有
有机锡化合物屈服应力权直接影响其工作、生活的环境决策提出
建议,并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这是其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公众参
与社会监督不仅是自身实体利益权利的体
汉弗莱爵士现,也是其排除妨碍请求权的实现,是公
民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在生态文明监管中
的重要实现方式。
2 生态文明社会监管可行性分析
首先,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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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1:30: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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