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夫曼比例
试论中国社会中介组织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杨琇琇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18期中国银行企业文化
摘 要:目前,中国社会中介组织在发展中尚存着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等问题。应尽快对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强化监督职能,加强行业自律,以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社会中介组织;监督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211-02
一、中国社会中介组织的概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社会中介组织也得到大量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是按照一定法律、法规、规章或根据政府委托建立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服务、沟通、监督等职能,实施具体的服务性行为、执行性行为和部分监督性行为的社会组织[1]。据此,社会中介组织可大致划分为六大类:市场性中介组织、社会性社会团体、公益 性组织、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类。
二、当前中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不当。(1)政府对社会中介组织管理上的中国美胸模特“越位”。中共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对加强中介服务、“规范发展各类中介组织”、推进“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等问题做出了全面部署[2]。因此,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应该把一部分职能剥离出去,由中介组织承接。但目前仍有一些中介组织直接隶属于政府部门或挂靠有关政府部门,其行为都是依据相关部门的规范而不是依据市场的要求,缺乏独立性,这样难免会脱离市场的需要,很难发挥中介组织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一些政府部门也因为部门利益或者管理手段的缺陷,不愿意放权于社会,对一些有利可图的中介组织继续以行政手段加以管理和干涉。一些处于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市场主体之间提供公共性有偿服务的中介组织,如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行政化倾向明显。这些中介组织以政府为“不可知论避风港”,而政府也因此得到一些利益和便利,二者相互利用,这既使社会中介组织到了“靠山”,又为政府部门的“越位”管理提供了条件。(2)政府对社会中介组织监督上的“缺位”。社会中介组织本应该是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服务、沟通、监督等职能,
是联系政府与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的纽带,但由于存在挂靠问题或者缺乏对其有效的监督手段,政府对于社会中介组织宏观上的监督不到位。这就导致社会中介组织呈现明显的“自由化”状态。比如:一些中介组织通过政府部门,对中介业务进行垄断,排挤打击市场上其他同类中介组织。还有一些中介组织不管不顾社会中介组织内部承接业务的相关流程、规定,通过压低服务收费标准,向业务单位人员支付回扣、好处费以及诋毁竞争对手的方法和不正当手段达到承接业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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