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1.02
【字 号】渝府发[2011]90号
【施行日期】2011.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1〕9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十四画品
  一、进一步明确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及作业场所,下同)、市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及作业场所,下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2.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市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建立日常安全监管台账;
  3.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4.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二)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2.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安全条件审查;
  3.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4.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2.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安全条件审查,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3.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4.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作业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建立安全监管台账,纳入日常隐患排查的重要内容,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依法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全市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3.负责将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纳入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4.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汉尼拔前传
  5.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6.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的“三同时”审查;
  7.负责组织全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面包炉  8.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1.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全市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2.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各区县(自治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的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中央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中央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审查;
  5.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六)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1.检查督促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按时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业绩进行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参与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权益。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
丙烯酸甲氧基乙酯  (一)加强日常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说明文的结构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肝微粒体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情况;
  2.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安全设备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情况;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投入落实情况;
  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有关人员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8.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等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1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等情况;
  1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2.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13.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处置及责任追究情况;
  14.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班制度执行情况;
  1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情况;
  1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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