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为进一步突出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导向,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7日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省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奖各类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协同创新、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创新湖北建设。
  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省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省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鄂的公民、组织,或与在鄂的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系船柱  第七条 省科技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陈家案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省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全省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并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曾获得国家级或国际上重要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av天空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功勋卓著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为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三条 突出贡献奖不重复授奖(即获得过该奖的公民以后不再授予)。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或实用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 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特等奖除外。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当在《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以下简称为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由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十九条 与国外、省外的机构和人员合作做出科学发现的在鄂中国公民,如果该发现的主要学术思想和主要研究工作由其完成,并由该机构和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可推荐为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你问我答2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有重要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有一定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等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上公开发表,或者虽公开发表,也未曾但未公开使用。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已在鄂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并取得发明专利授权。
  在鄂中国公民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也可以作为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特等奖除外。推荐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应当在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由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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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以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前款所述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是指企业为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或重大产品研
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等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有机联系的措施,实施的系统创新工程。这些措施可包括:创新战略的制定实施、重大技术的攻关、体制机制的创新、研究开发的投入、创新能力(平台)的建设、人才的集聚和培养、产学研结合的措施等等。通过上述系统工程的实施,形成了企业新的依靠创新实现发展的能力(或提升了企业某方面创新能力),这些能力要通过企业的业绩加以反映。如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企业技术或系列产品获得的科技奖励,形成的国际竞争力;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的提高,技术及产品市场占有率的提升,经济效益的显著增加;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突破,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的辐射和带动,产业链的形成和拓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
  前款所述科学技术普及成果特指自然科学领域内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普作品(以下简称科普作品)。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
  第三十一条 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为科技进步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其他单项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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