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科奖字[2012]162号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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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2.11.19
施行日期
2012.11.19
文号
吉科奖字[2012]162号
主题类别
科技奖励蜂房哈夫尼菌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中国统计年鉴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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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科奖字〔2012〕162号)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通过省政府常务会,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颁布,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在操作层面上更好地贯彻、落实《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一步完善省科技奖励的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依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订《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吉林省科技厅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12年11月19日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吉林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设置和评审条件
第一节 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
  第五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
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巨大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 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创新,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二节 省自然科学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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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奖一、二和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10、8和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
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六条 省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并具有发
明专利”,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该项技术的主要发明点已获国家发明专利。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毛利润  第二十条 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省技术发明奖一、二和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15、13和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二十一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
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外虽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技术标
准、科技信息、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药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国防工程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
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20、15、13和8人。特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一、二、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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