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奖励条例

1  总  则
1.1  为推动和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发展,充分调动和发挥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科研工作“量”的持续增长和“质”的稳步提高,努力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多出优秀的科研成果,逐步实现科研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2  科研奖励范围
2.1  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奖励类别和科研奖励人员。
2.1.1  科研奖励类别:包括各级科研成果奖励、各级科研获奖奖励、专著和高质量论文等奖励、教材奖、科研立项课题奖励、科研开发奖、超科研工作量奖励、科研中介奖励。
2.1.2  科研奖励人员:包括我校在编教职工在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贡献者。下列人员暂不执行此规定:外出学习进修半年以上者;长期病假者;或由于其它原因长期不在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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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科研奖励原则及要求
3.1  科研奖励原则
3.1.1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3.1.2  坚持科研奖励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1.3  坚持奖勤罚懒、鼓励先进的原则。
3.1.4  坚持弘扬学术正气,反对学术领域弄虚作假的原则。
3.2  科研奖励具体要求:
3.2.1  各类成果的奖励仅限成果第一完成人、项目主持人,且知识产权无异议。成果第一完成人、项目主持人根据贡献大小对成果完成人员或课题组成员进行奖金分配。奖励资助的科研经费由成果第一完成人、项目主持人掌握,课题组成员共同使用。 对特殊情况,如有较大成就和影响的研究成果,若第一完成人授权,我校参加人员为第二完成人的也可以申报,但对第一完成人不授奖;若第一完成人去世,第二完成人征得其他共同完成人的同意
后可以申报,但仍按原完成人员排序授奖。
3.2.2  各类成果必须标注“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完成单位。对于合作成果,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奖金分配为80%,第二完成单位为60%,其余为40%。
3.2.3  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 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为依据。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申报奖励,必须是在专业类和综合类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及高等教育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而且必须是专业学术论文。
3.2.4  论文奖励仅适用于学术期刊的正刊,发表在增刊和各种论文集上的论文不予奖励。社会科学学术论文为独著,一般自然科学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为第一作者,自然科学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限前2名。核心期刊第二作者各项奖励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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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受奖励论文字数一般须在3000字以上。不足3000字,但被权威学术资料引用的学术论文仍可享受奖励,且参照其它标准执行。
3.2.6  申报奖励的成果,应是按要求进行年度登记的成果。各种项目的立项、鉴定、评奖等,须向科研处上报,并由科研处备案。
3.2.7  申请奖励的学术论文、项目、成果须与本人所从事专业及岗位职责紧密结合。
4  科研奖励类别、内容及标准
4.1  各级科研成果奖励
4.1.1  科研成果奖励内容
(1)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技新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和在软科学研究、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有关部门、单位采纳或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
(2)对年度内获市级人民政府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奖等获奖成果的奖励。
4.1.2  各级科研成果铅黄铜奖励标准2008扣篮大赛
(1)对于我校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发明人(知识产权归属我校所有),在科技领域
进行的发明创造而获得专利并创造经济效益的成果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向学校交纳金额的20%进行奖励。
(2)对于我校教师与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化和技术中介活动,并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向学校交纳金额的20%进行奖励。
(3)科技成果获国家奖励:项目集体和项目负责人按照级别分获不同额度奖励。
(4)科技成果获省部级奖励:项目集体和项目负责人按照级别分获不同额度奖励。
(5)科技成果(含有较高学术价值论著、论文)获市级奖励项目集体和项目负责人按照级别分获不同额度奖励。
4.2  专著类奖励
4.2.1  专著类奖励包括:公开出版的、确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使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如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校点选注、资料汇编、工具书、科普读物音像制品、软件等。
4.2.2  专著类奖励标准按照不同类别分别获得不同额度奖励。
4.2.3  对于我校教师获得的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评选的优秀著作,学校实行追加奖励。
4.3  教材类奖励
4.3.1  为了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参加高职高专教材的编写,进一步促进学校教材建设,特设立此奖项。凡我校教师主编由中央、地方、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由教务处教材科供应给学生并经过两届以上(含2届)的学生使用的各种教材(包括基本教材、教学参考书、实习教材、实验指导书、习题集等)。其奖励对象为由学校教师担任教材第一、二主编、第一主审、第一副主编(只有一位主编的情况下,以下同)的教材编审人员。
4.3.2  每部教材只设立一位主编和一位主审为主奖人。教材奖励只针对主奖人,学校其他参编、参审人员的奖励由主奖人分配。下列两类情况的人员为主奖人:(1)学校教师担任教材第一主编、第一主审的教材编审人员;(2)学校外人员担任教材第一主编,学校教师担任教材第二主编、第一副主编的教材编写人员。
4.3.3  教材奖励标准
(1)公开出版的教材,根据教材出版社的等级、教材字数及学校教师参加编写的字数予以奖励。出版社分为两类,国家级出版社为一类,省级出版社为二类。以出版社级别、学校教师参加编写的字数为教材字数的60%以上为计奖标准对主编、第二主编或第一副主编进行不同额度奖励。
(2)二类出版社按一类出版社标准的90%计奖,学校教师参加编写的字数为教材字数的60%以下的教材,按标准的80%计奖,学校内部出版的教材按公开出版(二类出版社)教材的80%标准奖励。辅助教材按同类教材的80%标准奖励。
维思通4.3.4  对于我校教师获得的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评选的优秀教材,学校实行追加奖励,以奖励级别和获奖类别为标准进行不同额度奖励。
4.4  论文类奖励
4.4.1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评论、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未出版或发表而被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采纳的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高质量论文奖励是指对列入核心级期刊以上及发表在高质量报纸上的论文的奖励。
4.4.2  论文奖励标准
(1)国际学术会议、学术刊物、国际六大检索刊物、国内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上发表、转载、摘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金额分类给予。主要有1)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并结集出版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2)被国际六大检索期刊(《SCI》、《EI》、《CA》、《AJ》、《CBST》、《SA》)摘录的论文,(不含原刊论文奖励,以下同);EI、AJ、SA、CA、CBST摘录奖励;3)被国际六大检索期刊及其它国际刊物摘录并转载90%以上的论文,每篇再增加奖励;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摘录或转载的论文,全文转载奖励,压缩摘录奖励(不含原刊论文奖励)。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摘录每篇奖励。被《英国化学文摘》、《美国数学文摘》、《德国数学文摘》等国外有影响刊物摘录的,每篇奖励被《中国数学文摘》等国内有影响的刊物摘录的,每篇奖励。在上述国际六大检索刊物上发表或摘录的学术论文,需要出具摘录及转载期刊的复印件及转载证明(原件)。
(2)在国内综合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一级学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专业类核心期刊每篇奖励。
(3)对于教科研论文参与国内学术会议交流并结集出版,按照学会级别和奖励类别进行不同额度奖励。
(4)在各类公开发行的报纸理论版、学术版及科普版上发表的论文及文章,根据报纸的等级及文章的篇幅,每篇进行奖励。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科技报》等国家级报刊学术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4.4.3  效益奖励
对于我校教师获得的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评选的优秀论文,学校实行追加奖励,具体按照奖励级别和获奖类别进行不同额度奖励。
4.5  艺术作品类奖励
4.5.1  我校教师为第一作品完成人,在国家级刊物或出版社作品展、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展出或播放的艺术作品,每项进行奖励;在省级刊物或出版社、作品展、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展出或播放的艺术作品,每项进行奖励。
4.5.2  对于我校教师获得的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评选的优秀艺术作品,学校实行追加奖励,具体按照奖励级别和获奖类别进行不同额度奖励。
4.6  科研项目(或课题)奖励
4.6.1  列入各级科研计划课题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此项奖励包括科研资助奖和科研课题结题奖励。
4.6.2  科研资助奖励
科研资助范围包括:
(1)获国家、省、厅、市立项并下达经费项目的配套费、资助费。
(2)获国家、省、厅、市、校级立项而无下达经费项目和学校立项项目的资助研究经费。
(3)获准立项并下达经费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教科研项目,学校给予一定数额的配套资助。
(4)获准上级立项而无下达项目经费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项目,获准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学校分别给予经费资助。
(5)获准立项的各级各类项目配套费、资助研究经费的管理:科研处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及时向学校提交拨付项目配套费或资助经费的报告,由主管校长签发后,建立专项经费帐户,专款专用。
4.6.3  科研课题结题奖励
通过各级课题结题鉴定的科研项目,根据完成情况给予不同额度奖励:
4.6.4 横向合作的项目(或课题)奖励 
我校教师作为子课题项目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限制在总研究人员前10名)参与的项目,按如下标准执行:国家级成果奖视为省部级;省部级成果奖视为厅局级。
4.6.5  国家级和省级学会、研究会下达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奖励实行结题后一次性奖励。
4.6.6  科研项目、成果奖励级别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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