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成果评审内容与问题

我国科技成果评审内容与问题我国科技成果评审内容与问题
图谋按:科技成果评审形式包括科技成果鉴定及项目验收评审、评奖评审、学术委员会评审等等,是广大学人颇为关注的话题。顾海兵、王宝艳《中国科
技成果评审制度研究》一文对中国科技成果评审内容与问题进行了较好地归纳
与总结。虽然写作时间为2004年,但仍有参考价值,特此分享。
摘自:顾海兵、王宝艳.中国科技成果评审制度研究.当代中国研究,2004
中国现行的科技成果评审形式主要包括:科技成果鉴定及项目验收评审、
评奖评审、学术委员会评审等。另外,由于软科学及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特
点不同,这两类成果的评审有各自单独的规定,下面一一介绍。
1.科技成果鉴定
在中国,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成果的主要评审形式。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公
布的"2001年全国科技成果统计年度报告"显示,该年全国共登记科技成果
28,448项,其中采用鉴定方式确认的成果数为21,124项,占评价项目数的
74.25%,比重很高。根据现行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部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
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这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
织鉴定,或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主要有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
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
构进行检验、测试,必要时,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3
至5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至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至9人组成
函审组。参加鉴定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鉴定的程序是,由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若
符合鉴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经组织鉴定单位批准,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
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参加鉴定的专家收到
技术资料后进行审查,提出鉴定意见;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结
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在这种科技管理体制下,科技成果之产权归国家所有,不是商品,一经鉴
定便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均可无偿使用,科技人员获得的报答与成果的推广
应用无关,通常是由成果完成单位根据成果鉴定给成果完成人员待遇、奖金、
职称、晋升等。由于科技人员往往不关心科技成果的开发利用,许多成果通过
鉴定、颁发奖励之后就被束之高阁。中国科技人员众多,但科研成果开发利用
的情况却相当落后,这种科技管理体制是一个重要原因。科技成果鉴定的目的
在于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然而,对于(绝大多数)应用技术成果来说,得到市场叶坚颖
承认的项目才是有意义的、高质量的,市场的接纳也就宣布了它广阔的推广和
应用前景,引入市场竞争才能真正促进这类科技项目研究水平的提高,而应用
型技术成果本身也非常适合于在市场上进行评价。所以,成果鉴定的目的通过
市场完全可以完成,而且会完成得更好、更有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说单纯的由
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其意义其实相当有限,只不过是满足了科技管理行政部门
自身的需要。
这种体制的另一个问题是,科技管理部门既是鉴定的管理者又是鉴定的组
织者,同时还是鉴定的监督者,这充分显露出计划经济的特征──政府是裁判
员又是运动员。在对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监督付诸阙如的情况下,从项目审批
到项目评审各个环节上的腐败就日益猖獗。此外,这种成果鉴定方式的质量在
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评审专家的选择,而参与鉴定的专家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鉴定的整个过程中都没有监督者存在。在这样的状态下,鉴定的派生利益可能
成为参与鉴定者的动力,由此又导致国内普遍存在的所谓"学术腐败"。玩命关头3东京甩尾
国家计划内项目及基金项目结项后,除了规定要实行鉴定的以外,其余项
目都要验收,于是验收评审成为科技成果评审的又一种方式。验收是指由验收
单位按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做出结论。
其一般步骤是,先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专家组负责课题验收,编写项目结
题总结报告及课题验收报告,会同依托部门向科技部业务主管司提出项目验收
申请,然后由科技部组织验收专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由于验收工作是从鉴定
发展而来,验收中的专家评审过程大体与鉴定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2.科技奖励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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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奖励评审往往在鉴定或者其它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现有的科技奖励体
系有官方和民间奖励二个层次,以前者为主,这里的讨论也以政府的科技奖励
体系为对象。这个科技奖励体系是一个上下对应的垂直体系,中央层次有国务
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最后一项的受奖对象是对中国科技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其它奖项均为国内科技工作者而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
了省一级科学技术奖(其中又分设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省以下地方政府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国务院所属各部中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和设立了部级科学技术奖,其奖励范围是涉及
国防和国家安全、不便公开的项目。
根据1999年4月28日通过并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
负责科技奖励的评审组织工作,为此专设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
任委员由科技部部长担任,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著名科学家及有关专家15至20人为委员。"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领域的
专家学者组成各个奖项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国家自
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下设9个学科评审组,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敦化电视台
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29个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奖项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科技奖评审对象指国家科技奖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完成单位或国家科技奖
推荐人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授予对象是在当
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技发展中有卓越建树者以及在科技创新、
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国家自然科学
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科学家。"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技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
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
技成果,完成重大科技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或组织。后
三种奖每年奖项总数不超过400项。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奖程序如下:个人申报-有关部门推荐-奖励办公室
形式审查-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异议公布-评审委员会复审-奖励委员会决议-科技部审核-国务院批准。其候选人由推荐产生,遵循"逐级上报推荐"的原则,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推荐材
料提交相应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或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
初评。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或书面方式进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
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在现行评奖体制下,奖项设立过多,奖励对象分散,单项奖金数额小,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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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平均主义观念的产物。奖励因其崇高性与稀缺性而对科学家产生吸引力,奖
金额高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力,激励科技工作者向难度大、周期长的项目挑战。目前的奖励方式对获奖者的激励作用不足,在社会上产生的荣誉导向效果也有限。此外,评奖过程有明显的行政化彩。比如申报和推荐要按行政级别层层
蕲蛇酶上报,一项科技成果若因各种原因在基层单位得不到承认,就失去了"参赛"机会。前一段时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蒋春暄"现象决不是偶然发生的。其实,
完全可以进一步放宽推荐人的资格,允许权威性学会组织或著名刊物出版机构
推荐参与科研成果评奖者,或制定复合量化标准(如发表的刊物质量、被引用次数达到一定数量等),允许达到这个标准的成果完成者自荐参评。
3.学术委员会评审
这里讲的学术委员会是指在研究院所、高校、学会等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
组织内设立的由教授、专家的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能之一是评
审各类科学研究成果。在高等院校里,除校学术委员会以外,还设有院级和系
级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本单位的"一把手"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的
成员相当一部分是单位的中层领导,如高校中的院长、系主任、所长,也有一部分是老教授。这种制度本身是集权体制和审批经济的产物,违反学术发展的规律。教授与教授之间的地位本来应该是平等的,但在行政权力的支持和背书下,学术委员会的存在人为地把教授分为两类,一类(多数人)的命运掌握在另一类(少数人)手中,前一体中每一位教授的权力利益都要受制于后一体,从而允许后者垄断支配前者的命运。
即使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均能做到公正,它也缺乏行使权力的能力。因为学术委员会要评审几乎所有学科的成果,而选自每个学科的委员人数非常有限,在隔行如隔山的情况下,只有被评审项目相关学科的少数委员在具体的评审过程中有发言权,多数委员往往是门外汉,所有评审过程易被少数人控制。事实上这种委员会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分学科委员会没有最终决定权,后者的决议时常被学术委员会所否决。假如院系的分委会起决定性作用,则校级学术委员会就没有必要存在了。
按照目前的科研管理体制,各院校完成的政府各级计划内项目的基础研究成果一般要由校学术委员会出具评价意见书,这是校学术委员会承担的评审功能之一。但是,现实中各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这种研究成果实际上根本不是认真严格地评审,而是把"评审"变成了促进该成果通过验收的过程。由做项目
的单位出具对项目的评价书,无论如何这个评价书都不会是客观的,因而也没有实际意义,这种形同虚设的评审早就应该取消。
4.软科学项目评审
自从中国科学院撤消了哲学社会科学部,政府将该部另设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后,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科委只管辖自然科学学科的研究。由于自然科学某些学科的发展已经越出了传统的自然科学边界,而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科委又不愿意把这些新学科的管理权交给中国社会科学院,于是就在其管辖范围内另设了一个独特的介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研究之间的"软科学"研究领域。由此在中国的科研管理上出现了自然科学、软科学、社会科学3大领域的界分,这也是"中国特",世界上没有别的国家实行这样的管理模式。在中国,软科学研究是指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多门类多学科知识,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研究决策和管理实践中提出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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