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

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61页至第775页。
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
[初稿]
  (1)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的起源时,我说过,它实质上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彻底分离”(《资本论》法文版第315页第1栏),并且说过,“全部过程的基础是对农民的剥夺。这种剥夺只是在英国才彻底完成了……但是,西欧的其他一切国家都正在经历着同样的运动”(同上,第2栏)。
  可见,我明确地把这一运动的“历史必然性”限于西欧各国。为什么呢?请看第32章,那里写道:
  “它被消灭的过程,即个人的分散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社会的积聚的生产资料,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这种对劳动人民的痛苦的、残酷的剥夺,就是资本的起源……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被以剥削他人劳动即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
近海风荷载私有制所排挤。”(第341页第2栏)
  可见,归根到底这里所说的是把一种私有制形式变为另一种私有制形式。但是,既然俄国农民手中的土地从来没有成为他们的私有财产,那么这一论述又如何应用呢?
  (2)从历史观点来看,证明俄国农民的公社必然解体的唯一有力论据如下:
  回顾一下遥远的过去,我们发现西欧到处都有不同程度上是古代类型的公有制;随着社会的进步,它在各地都不见了。为什么它只是在俄国免于这种遭遇呢?
  我的回答是:在俄国,由于各种情况的独特结合,至今还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着的农村公社能够逐渐摆脱其原始特征,并直接作为集体生产的因素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起来。正因为它和资本主义生产是同时存在的东西,所以它能够不经受资本主义生产的可怕的波折而占有它的一切积极的成果。俄国不是脱离现代世界孤立生存的;同时,它也不像东印度那样,是外国征服者的猎获物。
  如果资本主义制度的俄国崇拜者要否认这种进化的理论上的可能性,那我要向他们提出这样的问题:俄国为了采用机器、轮船、铁路等等,难道一定要像西方那样,先经过一段很
长的机器工业的孕育期吗?同时也请他们给我说明:他们怎么能够把西方需要几个世纪才建立起来的一整套交换机构(银行、信用公司等等)一下子就引进到自己这里来呢?1t1t
  如果在农民解放的时候,农村公社立即被置于正常的发展条件下,其次,如果主要靠农民来偿付的巨额国债,以及通过国家(仍然要靠农民来偿付)向那些转化为资本家的“社会新栋梁”提供的其他巨款,都用于进一步发展农村公社,那么,现在谁也不会再臆测消灭公社的“历史必然性”了,因为大家将都会承认,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因素和一种优于其他还处在资本主义制度奴役下的国家的因素。{中国今天的国有企业就象俄国的公社一样。——批注}
  另外一个对于保存(通过发展公社)俄国公社有利的情况是:俄国公社不仅和资本主义生产是同时存在的东西,而且经历了这种社会制度尚未受触动的时期而幸存下来;相反地,在俄国公社面前,不论是在西欧,还是在美国,这种社会制度现在都处于同科学、同人民众以至同它自己所产生的生产力本身相抗争的境地。总之,在俄国公社面前,资本主义正经历着危机,这种危机只能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随着现代社会回复到“古代”类型的公有制而告终,这种形式的所有制,或者像一位美国著作家(这位著作家是不可能有革命倾
向的嫌疑的,他的研究工作曾得到华盛顿政府的支持)所说的,现代社会所趋向的“新制度”,将是“古代类型社会在一种高级的形式下的复活”。因此,不应该过分地害怕“古代”一词。
  如果是这样,那至少应该了解这些波折。然而,关于这些波折,我们还什么都不了解。
  不管怎样,这种公社是在连绵不断的内外战争的情况下灭亡的,很可能是亡于暴力之下的。在日耳曼部落占领意大利、西班牙、高卢等地时,那里的古代类型的公社已经不存在了。但是,它的天然的生命力却为两个事实所证实。有个别的公社经历了中世纪的一切波折,一直保存到今天,例如,在我的家乡特里尔专区就有。然而更重要的是,这种公社的各种特征非常清晰地表现在取代它的公社里面,在后一种公社里,耕地变成了私有财产,然而森林、牧场、荒地等仍为公有,所以毛勒在研究了这种次生形态的公社后,就能还原出它的古代原型。由日耳曼人在所有被征服的地区引入的新公社,由于继承了古代原型的特征,在整个中世纪时期,成了人民自由和人民生活的唯一中心。
  如果说,在塔西佗时代以后,我们关于公社的生活,关于公社是怎样消失和在什么时候消失的,都一点也不了解,那么,至少由于尤利乌斯·凯撒的叙述,我们对这一过程的起点还
是知道的。在凯撒的那个时代,已是逐年分配土地,但是这种分配是在日耳曼人各氏族和血缘亲属联合体之间,还不是在公社各个社员之间进行的。由此可见,日耳曼人的农村公社是从较古的类型的公社中产生出来的。在这里,它是自然发展的产物,而决不是从亚洲现成地输入的东西。在那里,在东印度也有这种农村公社,并且往往是古代形态的最后阶段或最后时期。
  为了从纯理论观点,即始终以正常的生活条件为前提,来判断农村公社可能有的命运,我现在必须指出“农业公社”不同于较古的类型的公社的某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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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所有较早的原始公社都是建立在公社社员的血缘亲属关系上的;“农业公社”割断了这种牢固然而狭窄的联系,就更能够扩大范围并保持同其他公社成员的接触。
  其次,在公社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已经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可是远在引入农业以前,共有的房屋曾是早先各种公社的物质基础之一。
  最后,虽然耕地仍然是公有财产,但定期在“农业公社”各个社员之间进行分配,因此,每个农民自力耕种分配给他的田地,并且把产品留为己有,然而在较古的公社中,生产是共
同进行的,只有产品才拿来分配。这种原始类型的合作生产或集体生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太小的结果,而不是生产资料社会化的结果。
  不难了解,“农业公社”所固有的二重性能够赋予它强大的生命力,因为,一方面,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种社会联系,使公社基础稳固,同时,房屋的私有、耕地的小块耕种和产品的私人占有又使那种与较原始的公社条件不相容的个性获得发展。
海云坦克  但是,同样明显,这种二重性也可能逐渐成为公社解体的根源。撇开敌对的环境的一切影响不说,仅仅从积累牲畜开始的动产的逐步积累(甚至有像农奴这样一种财富的积累),动产因素在农业本身中所起的日益重要的作用以及与这种积累密切相关的许多其他情况(如果我要对此加以阐述就会离题太远),都起着破坏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的作用,并且在公社内部产生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先是使耕地变为私有财产,最后造成私人占有已经变成私有财产的公社附属物的森林、牧场、荒地等等。正由于这个原因,“农业公社”到处都是古代社会形态的最近的类型;由于同样原因,在古代和现代的西欧的历史运动中,“农业公社”时期是从公有制到私有制、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的过渡时期。但这是不是说,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农业公社”的发展都要遵循这条道路呢?绝对不是的。“农业公社”的构成形
式只可以有两种选择:或者是它所包含的私有制因素战胜集体因素,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先验地说,两种结局都是可能的,但是,对于其中任何一种,显然都必须有完全不同的历史环境。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见第10页)
俄国是在全国范围内把“农业公社”保存到今天的欧洲唯一的国家。它不像东印度那样,是外国征服者的猎获物。同时,它也不是脱离现代世界孤立生存的。一方面,土地公有制使它有可能直接地、逐步地把小地块个体耕作转化为集体耕作,并且俄国农民已经在没有进行分配的草地上实行着集体耕作。俄国土地的天然地势适合于大规模地使用机器。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有助于他们从小地块劳动向合作劳动过渡;最后,长久以来靠农民维持生存的俄国社会,也有义务给予农民必要的垫款,来实现这一过渡。另一方面,和控制着世界市场的西方生产同时存在,就使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不需要补课。——批注},而把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用到公社中来。
如果“社会新栋梁”的代言人要否认现代农村公社上述进化的理论上的可能性,那么,可以向他们提出这样的问题:俄国为了获得机器、轮船、铁路等等,是不是一定要像西方那样先经过一段很长的机器工业的孕育期呢?也可以向他们提出这样的问题:他们怎么能够把
西方需要几个世纪才建立起来的一整套交换机构(银行、股份公司等等)一下子就引进到自己这里来呢?
  俄国的“农业公社”有一个特征,这个特征造成它的软弱性以及同各方面的敌对状态。这就是它的孤立性,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而保持这种与世隔绝的小天地,并不到处都是这种类型的公社的内在特征,但是,在有这一特征的地方,这种与世隔绝的小天地就使一种或多或少集权的专制制度凌驾于公社之上。俄罗斯北部各公国的联合证明,这种孤立性在最初似乎是由于领土辽阔而形成的,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又由于蒙古人入侵以来俄国遭到的政治命运而加强了。在今天,这个障碍是很容易消除的。也许只要用各公社自己选出的农民代表会议代替乡这一政府机关就行了,这种会议将成为维护它们利益的经济机关和行政机关。
蜕膜反应  从历史观点来看,一个十分有利于通过“农业公社”的进一步发展来保存这种公社的原因是:“农业公社”不仅和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是同时存在的东西,这使它可以不必接受资本主义的活动方式而占有它的各种成果;而且,它经历了资本主义制度尚未受触动的时期而幸存下来;现在却相反,不论是在西欧,还是在美国,资本主义制度都处于同劳动众、同
科学以至同它自己所产生的生产力本身相抗争的境地。总之,在俄国公社面前,资本主义制度正经历着危机,这种危机只能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随着现代社会回复到“古代”类型的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生产的高级形式而告终。
  不言而喻,公社的进化将是逐步的,第一步可能是在它目前的基础上为它创造正常的条件。
樊字疗法  因此,从理论上说,俄国“农村公社”可以通过发展它的基础即土地公有制和消灭它也包含着的私有制原则来保存自己;它能够成为现代社会所趋向的那种经济制度的直接出发点,不必自杀就可以获得新的生命;它能够不经历资本主义制度(这个制度单纯从它可能延续的时间来看,在社会生活中是微不足道的),而占有资本主义生产使人类丰富起来的那些成果。但是我们必须从纯理论回到俄国现实中来。
  (3)要剥夺农民,不必像在英国和在其他国家那样,把他们从他们的土地上赶走;同样,也不必用命令来消灭公有制。请你们试一试,从农民那里夺取他们的农业劳动产品一旦超过一定的限度,那么,你们即使动用宪兵和军队也不能再把他们束缚在他们的土地上!罗马帝国末年,各行省的十人长(不是农民,而是土地所有者)就抛弃自己的家园,离开自
己的土地,甚至卖身当奴隶,只是为了摆脱那种不过成了官方无情压榨的借口的财产。
  正是从所谓农民解放的时候起,国家使俄国公社处在不正常的经济条件之下,并且从那时候起,国家借助集中在它手中的各种社会力量来不断地压迫公社。由于国家的财政搜括而被削弱得一筹莫展的公社,成了商业、地产、随意剥削的任人摆布的对象。这种外来的压迫激发了公社内部原来已经产生的各种利益的冲突,并加速了公社的各种瓦解因素的发展。但是,还不止如此。国家靠牺牲农民培植起来的是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这样一些部门,它们丝毫不发展农业生产能力,却特别有助于不从事生产的中间人更容易、更迅速地窃取它的果实。这样,国家就帮助了那些吮吸“农村公社”本来已经涸竭的血液的新资本主义寄生虫去发财致富。
  ——总之,那些最能促进和加速剥削农民(俄国的最巨大的生产力)、并最能使“社会新栋梁”发财致富的一切技术和经济手段,都在国家的促进下过早地发展起来。
  破坏性影响的这种促进作用,只要不被强大的反作用打破,就必然会导致农村公社的灭亡。{导致中国国有企业灭亡。——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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