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的研究

中韩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的研究
 
计算机应用研究      第一章 中韩海域划界问题的产生
      第一节 制度背景
      我国与韩国之间的海域包括黄海(韩国称其为西海征服者1453)大部分区域以及东海的北部区域。在该片海域内,依照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均简称为《公约》)规定的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两国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存在着相当大面积的重合区域,产生了划界的需要。无论对中韩海域划界持有什么样的立场和观点,我们都无法绕开现行国际海洋法,尤其是专属经济区的制度框架——《公约》的笼统规定使问题的分析和解决缺乏标准,甚至专属经济区的存在本身有时就足以形成滋生争端的土壤51gan,双方在划定界限时也均会诉诸这一制度,只不过分歧在于对制度的理解和解释不同罢了。可是这些事实也正说明了适当地跳出框架是必要的,框架有时会遮蔽住问题的关键部分,使我们在解决问题时走进死胡同。考虑到这样的背景,探寻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形成过程并探讨其得失,会是一个有效的切入点。在近代的海洋法规则
,各国基本遵循沿岸海域的绝对排他主权以及公海完全自由两大原则。这一原则首先是各沿海国为了在海运贸易中兼顾国家安全和贸易自由而做出的选择,进而被各种海上活动接受,以国际惯例的形式成为了一种普遍规则。整体而言,当时的捕鱼自由是公海自由原则的题中之义,但对于近海捕鱼权利的主张并不是晚近才出现的,没有国家会任凭公海自由原则阻碍自己保护近海区域的海洋资源。早在 17 世纪,英国就已经提出了对抗格劳秀斯海洋自由原则的观点,坚持本国在近海区域拥有渔业专属权的主张。关于渔业资源的专属权及养护问题通常是以国家间分别缔结条约来约定的。当然,在公海自由原则的压力下,此类权利的主张常常面对各种外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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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历史沿革
      在黄海和东海北部,中韩之间的海域夹在中国大陆和朝鲜半岛之间相对封闭的空间之中,基本上只有两国渔民的捕鱼活动。其中占该片海域绝大部分面积的黄海拥有 12 个渔场,良好的自然调节使它成为全世界为数不多的每个季节都能够捕鱼的海域。按照传统公海自由与领海主权两分的原则,两国渔民长期以来共同在同一片海域进行捕捞活动。该片海域韩国
一侧的渔业资源密度较高而我国一侧则相对匮乏,庞大的人口和渔业资源需求又使得我国的渔民、渔船数量显然远远多于韩国,因此我国渔船在韩国一侧的海域进行捕鱼作业只要不进入韩国的领海、不过量捕捞,本来于情、于理、于法都是可以被接受的。事实上韩国一侧一直有我国渔民进行捕捞的主要渔场。早在朝鲜战争期间,在第一波宣布近海资源专属权的浪潮中,李承晚政府就已经单方面宣布了 199 海里的海洋资源主权。不过这一主张由于不具备现实条件的支撑而仅仅具有历史事件层面的意义。中韩两国之间的海域在之后的几十年时间里也出现了少量的渔业争端以及单方面的权利主张,不过直至冷战结束之前,韩国既不是联合国的成员,也始终不为我国所承认,也就无所谓渔业争端、海域划界等问题在国际法层面的解决,而只能诉诸两国民间渔业方面的民间协会相互协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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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中韩专属经济区划界方法考量.........14
      第一节 概述 .............14
      第二节 中韩划界的先决问题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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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专属经济区与渔区的关系.....15
      二、专属经济区划界与大陆架划界的关系......15
      第三节 对中韩划界基本思路的考察........19
      第四节 中韩划界的其他影响因素.....25
      一、周边国家对划界的影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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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二、沿海国管制对划界的影响.....26
      第四章 中韩专属经济区划界解决出路探讨........28
      第一节 法律方法的可行性探讨.........38
      一、法律方法解决专属经济区划界的特点......28
      二、法律方法的不可行性......30
      第二节 政治方法的进一步探讨.........30
      第四章素女妙论 中韩专属经济区划界各种解决出路的可行性探讨
      第一节 法律方法的可行性探讨
      从主观条件来看,中韩双方尽管争议颇大,但多年来一直耐心秉承着两国磋商启动时不涉及第三方的约定进行拉锯式谈判,况且我国向来不愿意参加国际诉讼与仲裁,也曾在 20XX 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司法解决海洋划界问题的排除性声明,即使出现谈判破裂或者矛盾激化的情形我们也很难想象我国会诉诸法律手段解决争端。不过,是否采取这一方法还要取决于能否有效解决矛盾,至少应该在理论上尝试探讨这一在国际海域划界中广受采用的方法有可能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总结前文所讨论的第三方机构审理专属经济区划界案件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在划界的原则与思路上,第三方机构的判决或裁决是有着一定规律的。大体来讲,它们更倾向于采用客观性强,较少混入价值判断并且简单易行的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单一划界方法、等距离原则以及中立性标准的优势。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肯定不会否认专属
经济区和大陆架是相互区别的两种制度,对它们进行统一划界实质上是在行使两种管辖权,也并没有反对区别的划界方法,认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当然地应该拥有相同的界限。在理论上出单一划界方法不能成立的理由甚至指出其对实践的潜在危害是不难的,前文也做出过这样的尝试。但实际的情况是,在在前文提及的多个案例中,第三方机构无不令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采用同一界线,不仅当事国对此没有争议,而且有些当事国本来就提出单一划界的主张。对于是否采取等距离原则,我们尚且在缅因湾海域划界案中发现了不一样的声音,但是单一划界方法在国际司法与仲裁中的优势地位可以说是绝对的。虽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 59 ,国际判例的效力不能及于之后的案例,但是先例对第三方机构作出判断的影响是显而易见,判例之间保持一定的一致性也是必要的的。这样一来,第三方机构采用区别的划界方法可以说仅存在理论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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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海域划界问题的解决并不能一蹴而就,不仅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耐磨合金钢甚至是超出国际法范畴外因素的影响,还应当在不同阶段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邻海域各项工作的实施,建立长效而灵
活的边界海域维护措施。整体而言,综合本文对中韩专属经济区划界所涉及到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协定》、中韩海域划界谈判、国际海域划界实践以及中外渔业合作实践等问题的考察,笔者推进中韩专属经济区划界的解决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以扭转《协定》带来的不利影响为出发点。《协定》的区域划分是一个不公平的解决方案,给我国渔民和渔业资源的获取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也使得争议海域的冲突层出不穷。尽管《协定》已经付诸实践十余年,但近年来我国渔民与韩国执法人员依然    不断爆发的冲突表明了我国渔业活动依然没能适应《协定》的划界体系。不论展开新的渔业谈判还是在两国的海域划界谈判之中,我国都应该以扭转《协定》体系下的不利局面为根本出发点。
      第二,坚持以协议的方式进行解决。中韩两国有不诉诸第三方解决的约定,而且从第三方解决案例的规律来看,
     
 
其不具备谈判的灵活性,很可能难以公平解决中韩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划界。我们仍应寄希望于谈判之中,同时将丰富的第三方解决实践作为参考的材料。
      第三,将专属经济区划界同大陆架划界区分开来。采用单一的还是区别的划界方法需要在具体情况中衡量而不会有抽象意义上的绝对优劣之分,中韩之间如果采用单一的划界方法,无论界限划在哪里或按照哪一方主张的标准,都会给至少一国带来损失。当前应先就专属经济区达成划界协议,如果不能直接达成,可采取一个更加稳定而全面的临时措施取代《协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46: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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