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办法

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
审评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责任主体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以药品制剂(以下简称制剂)质量为核心,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为质量基础,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的管理制度,对原辅包不单独进行审评审批。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施原辅包技术主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对原辅包分别建立“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并公示原辅包的相关信息。原辅包企业可单独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
1
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copd的分级>孵化器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围绕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与原辅包企业建立授权使用和监督的质量保障制度。
第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能涵盖制剂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对制剂所用的原辅包质量应能追溯,并明晰原辅包来源、批次、生产、质控和变更情况。
第七条原辅包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当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协议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制剂质量的原辅包产品,提交必要信息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和控制由原辅包引入制剂的质量风险,并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供应商审计。
第八条原辅包企业在完成登记资料登记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应当向总局提供一份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列明本年度的所有变更及摘要,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
第九条原辅包企业应当将产品变更信息提前告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及时登记变更后的原辅包登记资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了解原辅包的变更情况,及时评估原辅包变更对制剂质量的影响。
第三章原辅包登记
第十条原辅包企业可登陆总局“原辅包登记平台”,提交电子登记资料后获得登记号。原辅包企业将光盘版资料邮寄至国家
—2—
新新理论第一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接收后获得登记号。
第十一条药审中心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查。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登记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总局在“原料药数据库”“药用辅料数据库”“药包材数据库”公示登记号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原料药的登记资料应当符合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
第十三条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登记资料应当分别符合总局《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中《药包材申报资料要求(试行)》和《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双脉冲发动机第十四条原辅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
第十五条对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仅供自用,或专供特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原辅包,可以在制剂申报时一并提交原辅包登记资料。
第十六条同一原料药生产企业供不同给药途径制剂使用且质量存在差别的同一原料药,应当按不同登记号登记;给药途径相同、生产工艺相近,仅晶型、粒径等质控要求不同的原料药,应当在同一登记号下对不同工艺、晶型、粒径进行分类并编号。
第十七条同一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供不同给药途径制剂使用且质量存在差别的同一药用辅料药包材,应当按不同登
—3—
多德弗兰克法案记号登记;不同型号、类别的药用辅料药包材,应当按不同登记号登记。对于相同辅料,密度、晶型
、粒径、粘度等质控要求不同的,以及包衣辅料等口服固体制剂使用的预混辅料,应当按相同登记号登记,在同一登记号下按品种规格分类并编号。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准在上市制剂中使用的原辅包仍可继续在原制剂中使用。原辅包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完善的原辅料供应链质量管理制度,申报管理方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原辅包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
第十九条药审中心对制剂及其使用的原辅包进行共同审评,原辅包登记资料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药审中心告知原辅包企业补充资料。制剂及其使用的原辅包均提交补充资料后,重新启动审评程序。
南怀仁第二十条药审中心以制剂为核心,按照总局《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将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与制剂一并审评。
第二十一条制剂在药审中心通过专业审评后,总局根据需要组织核查单位对该制剂使用的原辅包启动现场检查和注册检验工作,现场检查和注册检验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制剂企业单独提出进口制剂申请的,总局可视情况对原辅包一并启动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制剂完成专业审评、现场检查以及注册检验(如有需要)且均符合要求的,该制剂通过技术审评送总局审批,符合要求的批准上市并允许原辅包在该制剂中使用。制剂的注册
—4—
证明文件注明原辅包企业及登记号信息。总局发给原辅包质量标准、生产工艺等技术文件,对同一原辅包存在不同登记号的,按不同登记号以及质量标准进行区分管理。
第二十三条制剂未通过技术审评的,停止对该制剂使用的原辅包的审评。如使用该原辅包的其他制剂提出申请时,再次启动该原辅包的技术审评。再次审评时,如果原辅包未发生改变,已经完成现场检查和注册检验的原则上无需再次检查和检验。
第五章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原辅包在完成登记后获准在上市产品中使用前,如有变更应当及时登记,并在年度报告中汇总变更信息。
第二十五条制剂审评审批期间,如原辅包发生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评估原辅包变更对制剂变更的影响并开展相关研究。如因原辅包变更导致制剂发生重大变更,需撤回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因原辅包变更导致制剂发生变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进行变更研究以及风险评估,在完善研究并满足伦理合理性的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临床试验。对于重大变更需提出补充申请,总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制剂完成临床试验申报生产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列明
原辅包的变更摘要,总局对制剂及其使用的原辅包进行共同审评审批。
第二十七条获准在上市制剂中使用的原料药,上市后变更按总局相关规定和技术指导原则执行。获准在上市制剂中使用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除另有规定外,变更由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生
—5—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4:23: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8846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原辅   制剂   药品   质量   资料   变更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