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规下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退市新规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
作者:李秀娟
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34期
        退市新规的实施中,退市企业由于违法问题遭到强制退市,小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为了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力度,有必要结合退市新规,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进行建设,提高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本文对退市新规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结合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分析了相对的权益保护有效措施。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由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出两大部分共同构成的。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证券市场也要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改进和优化现有制度。当前,针对退市新规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相对迫切,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力度,构建起完善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落实有效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向着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向完善制度,推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是目前重要的工作。
        一、退市新规
校正因子
        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黄果树瀑布教学设计        中小投资者目前的受损问题主要体现在退市后投资损失、资金难以索赔、无法维护自身权益等多个方面。主要原因有:受到大股东操纵股价、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中小投资者知情权被剥夺等因素。
        退市新规下首家强制退市的企业是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强制退市的原因是由于其重大违法行为造成。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1992年8月27日成立,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长生生物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7月29日,公安机关对长春长生董事长等18名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7月30日,长生生物名下34个银行账户全部遭冻结,28亿投资项目暂停。2019年5月,长生生物公司被立案调查。9月15日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到期。10月,深交所公告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公司股票自2019年3月15日起暂停上市。10月8日,深交所发布公告称,长生生物股票终止上市。11月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宣告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至此,大量投资者面临着投资重大损失,且无法到有效途径减少损失的窘迫困境。
        2018年11月,《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在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将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增加在退市新规中,重大违法退市可操作性和逐步合理性逐渐加强。自新规出台以来,深沪交易所明确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在资本市场中,中小投资者是最为活跃的一份子,是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证券市场赖以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正是由大量的中小投资者的积极参与,证券市场才不断进步和繁荣发展。有关数据调查显示,在整个证券资本市场中,中小投资者占据了证券市场基本客户的巨大比例,但是其弱势地位仍旧有目共睹。受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原始股东等强势方的影响,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不法侵害。和發达国家的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仍旧需要更进一步的完善,提高发展水平,建立起完善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为了推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必须要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作为证券市场中的发展重点,逐渐重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二、退市新规下
彩碳粉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退市新规下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这些侵害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有的公司结合自身的经营战略,选择主动退市;有的公司因为社会因素的影响,被劝阻退市;还有一些公司,因为投资失误或竞争失败,不得不退市。不论是何种原因的退市,首要应考虑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基础的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因子,但也是利益最容易被侵害的体,退市新规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异常重要。
        正常的退市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因为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来说,主动退市所处的监管环境相对更加宽松。上市公司在主动退市时,按照披露信息的要求,要将终止上市方案、退市原因、发展计划等主动公开。但相对于充分保护中小企业权益的要求来说,这些信息仍显单薄。上市公司还需要将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所有信息全面、真实地披露出来,说明信息披露的时间、频率等多项要素,为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提供充分的保障。中小投资者在股份回购权方面缺少细化的可操作性规定,虽然已经有了退市规则,规定了异议股东保护条例,但是由于规定细则缺失,整体的细则规范性不足,包括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权程序等均不够完善,因此,在实际实施中,形
式化现象较为严重。强制退市下,证券市场是否能够健康稳定的运行,直接受到退市标准是否严格的影响,并且这种标准也决定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成效。退市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对留存在证券市场中的劣质证券能够迅速被识别,并且清除劣质证券,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证券交易所在强制退市制度的基础之上,对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能否继续存续进行判断,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利润指标作为标准,这也就代表着上市公司对强制退市制度能否顺利实施起着一定的影响和决定性的作用,包括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质量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等各项要素。强制退市制度受到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规定的影响,实现去伪存真目的的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立足于这一现实情况,我国需要改进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层面的保护力度,改变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地位不对等的现象与问题,加强对退市制度下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促进证券市场的良好发展。证券市场是否能够良好发展取决于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退市标准同样也影响着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发展效率。建立完善的退市制度,保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够防止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面对上市公司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规避退市目标等一系列举措,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然会遭到侵害,有必要针对这一现状,建立
起退市制度,防范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提供保障。
        三、退市新规下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有效措施
        退市新规下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要加强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工作的共同落实,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利用中介机构的职能优势,提高外部治理水平、建立起信披违规处罚机制和投资者救急机制,提高证券民事赔偿的可行性,这些都是有效措施。
        (一)明确索赔对象,加强信批违规处罚机制建设
        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在退市新规下应得到高度的重视。为了更好的促进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应明确中小投资者的索赔对象,特别是索赔对象为多个主体时,应由多个主体依法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过错责任方等,这多个主体同时为索赔对象。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企业的直接负责人和间接责任人,对于企业发展方向起着把控作用,应作为追责
主体之发起人、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券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直接责任人均作为过错责任方,要担负起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投资者需要采取自行举证的方式对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进行明确,投资者对此类索赔对象中责任准确判断,需要在监管中明确责任主体和索赔主体,为后续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加强信批违规处罚机制建设是维护和执行证券法的有力措施,也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信息透露的保证。
        (二)加强规范管理制度建设超导磁流体
        1.建立完善的主动退市制度
        退市新规下,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要结合主动退市情况,建立完善的制度体
系,优化主动退市的补偿模式。上市公司的主动退市通常是以完全退市和转板退市两个类型为主,完全退市指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所有交易被退出,转板退市则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退出当前交易板块后,继续转到其他的证券交易场所内的板块中进行交易,在我国,转板退市又可以划分为升板退市、降板退市两个类型。以升板退市为例,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应在更加严格的监管下规范交易的行为,而降板退市中,则需要采取差异化的补偿方案,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保护力度。降板退市中应统一落实有效监管。对各个层次的市场流动性和投资者损失的不确定性加以明確。完善补偿机制,明确补偿程度。加强退市中的信息披露,发挥出证券监管的职能优势,明确信息披露的规则,使中小投资者能够形成对上市公司真实情况的全面了解,提高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建立起信息披露制度,使上市公司能够在中小投资者的监督下主动退市。我国应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对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信息披露的内容加以明确,细化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则,保证重大事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促使中小投资者能够更加具体的掌握各项信息,建立完善的主动退市信息披露规则,推进主动退市制度的更进一步完善,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充分性、准确性,详细公开的披露信息,为中小投资者获取信息、制定理性决策提供切实的保障。
        2.完善强制退市制度体系
        强制退市制度体系的建设,要结合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目标,立足于实际,对财务类的强制退市标准进行改进,沪深两地交易所所发布和实施的新退市规则中,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应增加其中,将其作为双重标准,上市公司需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会形成被证券交易所退市的情况。这样的做法对于主板上市公司的经营特点并不适用,很多上市公司中劣质的公司不会达到财务类退市红线的标准,因此有必要将上述规则中的“且”改为“或”,提高1亿元的标准,上升至3亿元,更好的对一定数量的壳公司进行识别。壳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中严重侵害着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清除劣质上市公司,能够使证券市场的运行环境得到净化,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和稳定性,并且要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标准加强改进。监管机构始终重点打击和处理财务行为,并且在会议中表明了决心,加大了对资本市场各种行为、欺诈行为的管理力度,以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环境、推动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广东工业大学学报
        新退市规则下,中小投资者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目前在针对上市公司违法行
为的打击中,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标准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仍旧残留安全区的规定,未来要更进一步的修改规则,改进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标准,对退市标准的量化指标加强完善,立足于实际的市场情况,由立法机构完善量化指标体系,鉴别上市公司的行为,降低违法违规的数额和比例,在警示作用下,形成健康的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将财务的行为清除,证券市场逐步完善退市整理期配套制度,设置退市整理期,使中小投资者理性处分自己手中的证券产品。未来应细化和规定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设置,完善退市制度体系,规定上市公司的退市责任,细化违法责任人的赔偿职责,并且在选择重大违法违规退市上市公司的退市路径时,要采取股份回购的方式,提高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补偿在上市公司退市影响下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完善补偿模式,提高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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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2:17: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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