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9.23
∙【字 号】粤财工〔2015〕402号
∙【施行日期】2015.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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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15〕40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与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省司法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有关单位:
为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5年修订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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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姜斌是谁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2015〕3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是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规定,省财政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资金,包括政策性基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和其他资金(担保股权投资基金、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融资租赁贴息资金、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司法救助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奖励资金、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奖励资金)。 第三条 本项资金采用产业基金、股权投资、贴息、保费补贴、补助、奖励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
第四条 资金管理遵照依法依规、公平公开、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政策性基金管理
第五条 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定位为政策性基金,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财政出资相关基金的意见》(粤财工〔2015〕279号)的规定管理运作。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支持各地和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出资设立子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
第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基金运作,确保基金投资方向符合要求。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规定通过比选或遴选择优确定财政出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确定基金的扶持方向,制定具体产业目录或清单。会同省财政厅与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负责具体监督基金运作工作,确保基金投资方向符合要求。
第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具体落实组建政策性基金的相关工作,按要求落实募集社会资本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事宜,负责财政出资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落实组建政策性基金的相关工作。
2.根据政府确定的基金扶持方向、具体产业目录或清单,公开征集参股设立的子基金。
3.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向子基金派遣代表;建立多重风险控制机制。
4.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确定的基金扶持方向、具体产业目录或清单,提升基金投放的覆盖面,监督基金投向。
5.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且足额到位时,将财政出资基金部分按期同步出资。
6.定期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每年度对基金管理情况作出自评报告。
7.委托管理协议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实行有限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全体出资人通过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财政资金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负有限责任,不对基金经营、管理不善或亏损、债务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1.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协议规定募集资金。
routemap 2.按照政府公布的扶持方向、产业目录或清单进行股权投资或匹配跟投。
3.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加强风险防范。
4.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省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投资项目情况。
5.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对其投资和运作的监督。
熊文丹 第九条 基金引入第三方银行独立托管机制,实现基金运作管理和基金资金管理的分离。原则上应选取出资最多的银行作为基金的托管银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职责。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制度;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上报资金总体安排计划,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的资金明细安排计划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组织实施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二)省业务主管部门职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司法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资金的总体安排计划,负责编制具体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下达项目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主管部门职责。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金融等主管部门负责经管项目的审核、申报及评审工作,负责当地项目评审、实施、验收(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工作。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圆点-U导弹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职责。地方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司法、金融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评审和绩效自评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支持范围
(一)担保股权投资基金。省业务主管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地级以上市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省财政出资部分的股权由地市政府代持。2015年支持15个地级以上市(粤东西北地区12个地市及江门、肇庆、惠州市)。
(二)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省业务主管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注资省级再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组建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公司运作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
(三)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提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给
予贷款风险补偿。2015年支持范围为粤东西北地区及江门、肇庆、惠州市。
(四)融资租赁贴息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市财政共同出资开展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试点,其中省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为贴息。试点市实行融资租赁设备产品目录制管理,对融资租赁公司向中小微企业租赁目录中设备的,按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等支持。租赁目录由试点市在《广东省现代产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0 年本)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范围内,结合本地中小微企业发展实际制定。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司法救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司法厅办理。采取补助方式,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资源助力企业发展。采取补助方式,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司法救助工作。
(六)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金融办办理。采取补贴方式,支持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基金,对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按一定比例补贴保险费用,对产生不良贷款的本金损失部分,按比例共同分担。由省金融办牵头地级以上市金融工作局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省
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负责省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审计等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