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翊俊、新昌县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俞翊俊、新昌县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莉桑迪亚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2 
【案件字号】(2020)浙06行终1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范卓娅蒋瑛傅芝兰 
【审理法官】范卓娅蒋瑛傅芝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俞翊俊;新昌县卫生健康局;新昌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俞翊俊新昌县卫生健康局新昌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俞翊俊 
【当事人-公司】新昌县卫生健康局新昌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吕凯利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裘彰林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  独裁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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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吕凯利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裘彰林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sdf吕凯利裘彰林 
【代理律所】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俞翊俊 
【被告】新昌县卫生健康局;新昌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该判决驳回了原告俞翊俊要求被告新昌协和医院继续按照原劳务合同约定为其安排中医门诊工作岗位的诉请,与本案被上诉人新昌县卫健局是否应当履行法定职责无关联性,也无法达到上诉人证明目的,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回避驳回起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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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上诉人俞翊俊于2019年2月26日向被上诉人新昌县卫健局邮寄提交《请求保护执业医师依法执业行医的申请》,恳请保护申请人在新昌协和医
院依法执业行医的权利。二审中,上诉人进一步明确提出履职申请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系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前提,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故存在聘用关系应为医师在特定医疗机构执业行医的条件之一。在新昌协和医院与俞翊俊签订的《新昌协和医院退休返聘协议书》已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而双方未续签协议的情况下,俞翊俊提出的履职申请以解决聘用相关民事争议为前提,该事项明显不属于新昌县卫健局法定职责范围,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关于案涉退休返聘协议效力的上诉意见不属于本案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其关于一审程序违法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战时兵员动员【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民兵誓词2022-09-21 02:47:32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本案中新昌协和医院和原告是否能达成劳动协议属双向自主选择关系,故原告申请被告新昌县卫健局履职事项明显不属于被告的权限范围,原告对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对原告之起诉,依法应予驳回。鉴于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新昌县卫健局履行保护原告在新昌协和医院依法执业行医的合法权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撤销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之请求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俞翊俊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俞翊俊上诉称:1.上诉人经过专业学习,系一名优秀的执业医师。2017年8月10日上诉人和新昌协和医院签订5年聘用合同,报新昌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
案多点注册在新昌协和医院执业行医。2018年2月9日,新昌协和医院办公室负责人朱世斌在上诉人毫无戒备的情况下和上诉人签订了1年期退休返聘协议(2018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2018年6月新昌协和医院院长杨红江主动叫上诉人向市中社区卫生服务站申请解除所有聘用合同关系后,上报新昌卫计局审核变更注册在新昌协和医院从事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工作。2018年7月2日新昌卫计局正式批准变更,解除了原注册在新昌市中社区卫生服务站期间的所有合同,包括原多点注册在新昌协和医院的5年期合同和1年期退休返聘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2018年7月2日上诉人正式变更注册在新昌协和医院后,视为已和注册医院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不需要再签订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被上诉人新昌县卫健局在(2019)浙0683行初105号案件答辩时提交的电脑证据材料也可证明上诉人在新昌协和医院执业中医类别工作的终止日期已变更为空白,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注册正式》和大学毕业证书等,均未写明有效固定期限,所以是无固定期限的。上诉人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法律的保护。2.某某先黑恶势力收买新昌县人民法院领导和审判人员,致后者徇私舞弊作出(2020)浙0624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俞翊俊要求被告新昌协
和医院继续按照原劳务合同约定为其安排中医门诊工作岗位的诉请。2019年2月朱世斌强逼上诉人签订的3个月退休返聘协议违反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20)浙0624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将工资单复印在协议书上以1年期退休返聘协议书变更5年期合同而作出枉法判决,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上诉人已依法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某某先勾结朱世斌,使上诉人十多个月未获得新昌协和医院院长承诺约定的每个月8千元工资,经济损失已达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上诉人依法请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3.请求新昌县卫健局履行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法定职责,调解纠纷,使上诉人重新返回新昌协和医院上班工作。除非上诉人自愿向新昌协和医院申请解除2018年6月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变更注册到其他医疗机构行医,或者因存在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新昌协和医院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不然任何人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都应依法处理。但被上诉人新昌县卫健局至今未履行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职责,保护上诉人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新昌协和医院享有的七项权利。4.被上诉人新昌县政府所作新府行复(2019)11号行政复议
决定颠倒黑白,故意庇护某某先黑恶势力,故请求法院撤销。5.上诉人在一审诉状中申请某某先及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回避,但一审未予准许。一审庭审不到一个小时,未进行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庭审后某某先黑恶势力还通过新昌城东派出所上门传唤,企图逼供折磨上诉人。上诉人将依法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系枉法裁定。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判撤销新府行复(2019)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决定新昌县卫健局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法定职责,保护上诉人在新昌协和医院依法执业行医的合法权利;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06: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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