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5.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3.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9日
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进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市区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等精神,现就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并轨对象
  (一)截至2013年5月31日,具有市区城镇户籍,且已参加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
软件仿真员(以下简称“原参保被征地农民”)。
  (二)2013年6月1日以后,市区经依法批准征地并按规定已办理“农转非”的年满16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新产生被征地农民”)。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劳教在押期间人员以及出国(境)定居人员等不列入并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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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并轨办法
  (一)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
  1.劳动年龄段内的原参保被征地农民,本人选择并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A档折算3年10个月、B档折算5年的办法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C档及以上的与B档间的缴费差额退还给本人,折算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金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府补助金划入统筹基金,折算的年限在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时的缴费工资指数每年均为1。劳动年龄段内的新产生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人选择时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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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可抵缴所缴纳的费用。上述人员并轨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职工基本养老金。上述人员并轨时,如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仍不足15年的,允许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补缴时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
  2.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并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人选择前未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允许按本人选择时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助金和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金余额均可抵缴应补缴的费用;本人选择前已在市区延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照本意见劳动年龄段内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执行。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缴费当年的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职工基本养老金从缴费的次月起发放。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年龄统一计算至本人办理并轨参保手续当年的12月31日。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二)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
  1.原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并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应档次养老待遇以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的形式,与城乡居民养老金叠加享受(其中,女年满55周岁时,先享受被征地农民相应档次的生活补贴,待年满60周岁时,合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上述人员并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金余额计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不参与计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2.自2013年6月1日起,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为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增设两档缴费标准。新产生被征地农民本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上按高档标准缴费(高档待遇不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及待遇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发文公布)。按高档标准缴费有困难的,也可选择按低档标准缴费。目前,市区被征地农民高档缴费标准为34000元、待遇标准为530元/月,低档缴费标准为9000元、待遇标准为280元/月。上述两档均实行一次性缴费,个人一次性缴费部分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但不参与计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不计算缴费年限,不予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新产生被征地农民,享受同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等额的政府补助金。上述人员年满60周岁后,合并享受被征地农民相应缴费档次的生活补贴和按绍政发〔2009〕78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其中,女年满55周岁时,先享受被征地农民相应档次的生活补贴,待年满60周岁时,合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
  三、相关规定
  (一)自2013年6月1日起,新产生被征地农民的政府补助金标准随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额度为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调整额度的一半,再乘以60个月。原参保被征地农民的政府补助金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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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其中政府补助资金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助账户。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本意见并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市区被征地农民,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时,其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和按绍政发〔2009〕78号文件规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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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分别在个人账户中扣减。
  (三)按本意见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总缴费年限最多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下列情况处理办法:骨骼地球
  1.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社保关系转移时,如折算或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不能异地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回其折算或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市区被征地农民已在异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或被招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职工(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后,其并轨参加险种的个人账户金余额退还本人。
  3.未满16周岁的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可申请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退还原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也可保留至年满16周岁后,在其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按本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1款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4.本意见实施前户籍外迁的劳动年龄段内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可申请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退还原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也允许在市区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参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1款规定申请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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