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5.10
【字 号】绍政发[2010]32号
【施行日期】2010.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绍政发〔2010〕32号)
悲兮魔兽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为目标,按照“坚持规划先行,尊重农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创新运作机制,加强政策引导”的要求,大力推进我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做大做强集镇规模,促进各类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整合,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宜居、自然人文特彰显的新集镇和农村新社区,力争使我市的城乡统筹发展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目标任务
  到2012年,全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范管理的目标是:
  1.合理满足农民住房需求。到2012年,全面完成农村低保收入标准(2007年)150%以下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任务(不少于4000户,其中绍兴县500户、诸暨市900户、上虞市700户、嵊州市800户、新昌县900户、越城区100户、袍江新区85户、镜湖新区15户)。
ap系统领导者的作用  2.基本满足农民正常合理住房改造建设需求。到2012年,全市改造建设农村住房10万户以上(其中绍兴县16900户、诸暨市30000户、上虞市17700户、嵊州市17600户、新昌县10600户、越城区4700户、袍江新区700户、镜湖新区1800户)。全面实施违法建筑整治,基本完成应拆未拆的旧房,杜绝新的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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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构建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配套建设村庄供水、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设施,促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基本实现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新增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土地总量增减平衡有余,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有所下降。到2012年,全市复垦建设用地9200亩左右(其中绍兴县400亩、诸暨市2800亩、上虞市2800亩、嵊州市2800亩、新昌县400亩),大力盘活农村建设用地。
芳纶头盔  (三)基本原则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在工作中把握好以下原则:
  1.统筹推进,有序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要与中心镇培育、中心村建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农村新社区建设和建新拆旧等紧密结合,实现资金和资源的合理整合。要引导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就地或异地改造建设,重点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
  2.规划先行,政策保障。要加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积极为农村住房改造和配套服务设施预留建设空间。要严格执行规划先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筑风格、立面彩要体现江南特并在区域内相对统一。
  3.资源整合,集聚发展。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功能园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引导农民合理用地,鼓励不占或少占耕地,尽可能利用空闲地、荒地荒坡建房。山区连片拆迁后的村庄要以生态建设为主体。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最大程度节约用地。
  4.顺应民意,惠泽农民。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要坚持顺应农民意愿,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农民土地和房屋丈量要公开、公平、公正,相关补偿政策要合理并及时足额兑现。在政策导向上要向普通农民,尤其是困难农户倾斜,切实保障农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对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镇、村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二、规范管理,分类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一)明确建设要求。农村住房改造总的要按照“推进公寓式,规范联立式,控制独立式”的建设要求执行。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农村居民点,要引导其按照镇社区建设的要求,进行统一集中改造;对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域总体规划中确定集聚发展的中心村、经济强村、大企业驻地村,要引导其按照农村社区建设标准进行统一规划建设,提倡公寓式、联立式,控制独立式,搞好配套设施;对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域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保留村,要鼓励集中建设联立式住宅;对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区域内规划中明确需要搬迁合并的不宜居住村,要积极引导农户到城镇、中心村集聚;平原农村改造建设形态以跃层式公寓或其他农民公寓为主体,山区以联立式或跃层式为主体,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保留部分原农村传统的建筑风格,但必须是连片或整村改造建设。
  (二)明确建设主体。各地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要求,以建设部门为主作为牵头部门,以各乡镇(街道)、村和新组建的新农村建设公司等为建设主体,对农民公寓及集中联片的联立式住宅实行镇或村代建。属零星的旧房翻建和扩建、拼建可由农户自建,但必须加强风格和立面的协调及全程监督。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项目,镇或村要共同参与,合理管理,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并经建设、国土等部门联合验收通过后发放土地权证,防止少批多建、未批先建。同时各地建设房管部门要尽快做好确权确户工作。
  (三)强化批后管理。农村住房改造项目要落实“五到场”制度。建设、国土、规划、建管等部门要加强批后建设过程的全程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建设和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性监督,同时要控制农村住房标准,在用地面积不超标的前提下,各地要因地制宜,合理把握。各地建设部门要牵头会同规划、国土、建管、农办等部门做好项目备案、过程监管、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形成一家牵头、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机制。
  (四)创新运作模式。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投融资模式和方式,鼓励农村金融机构通过房权、林权、联保及小额信贷等贷款形式,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服务,有条件的乡镇可
设立政府性的融资担保平台,充分发挥新农村建设公司等作用。要探索农村住房建设项目供地多种方式。农村新社区农民公寓建设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也可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对公开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返回乡镇(街道)。要积极启动示范工程项目建设,走特化、宜居化、规范化之路。各县(市、区)每年要启动1?2个有相当规模(200户以上)的示范集中安置公寓项目(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除外),并积极探索其他新颖的符合实际的改造建设项目。公共基础设施
  三、加强领导,加大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乡住房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要切实做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组织协调、考核验收等工作。市建设局、发改委、农办、国土局、民政局、财政局、金融办、农业局、规划局、建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出台各项配套政策,切实加强工作指导,推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积极有序开展。各县(市、区)要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抓实抓好各项工作。市直开发区(新区)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相应组织,抓好农村住房改造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加大考核力度。2010年起,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列入各地各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出一定分值作为对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危房改造)工作的专项考核,由市城乡住房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建设局)制订具体考核细则,考核结果实行通报制度。
  (三)落实扶持资金。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和“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市财政从2010年起将安排2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有关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农房改造示范工程的所在乡镇(街道)、村和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牵头部门(市建设局)进行工作经费补助。具体由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牵头部门(市建设局)通过考核验收进行专项安排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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