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导语:国防科学技术是国防服务的⾃然科学及各种⼯艺与技术的统称。下⾯是⼩编收集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进⼀步规范国防科学技术奖励⼯作,保证国防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国防科技奖)申报、评审和管理等⼯作的质量,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条本细则适⽤于国防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异议处理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国防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才、尊重创造”的⽅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调动国防科技⼯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励⾃主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从⽽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国防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实⾏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的⾮法⼲涉。凡参与申报、评审和授予⼯作的⼈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申报项⽬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五条国防科技奖是国防科学技术⼯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委)授予单位和个⼈的荣誉,成果知识产权的转移不影响其主要完成⼈获得国防科技奖的权利,同时,授奖证书也不作为界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国防科⼯委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国防科技奖的管理⼯作,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技奖评委会)负责国防科技奖的评审,国防科技⼯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负责国防科技奖的⽇常管理⼯作。
  第七条国防科技奖设特等奖、⼀等奖、⼆等奖和三等奖。国防科技奖实⾏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次。国防科⼯委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各有关单位的历史获奖情况、科研情况和成果登记情况下达其当年申报限额数,根据总的成果申报情况和科技奖励政策导向,确定当年授奖项⽬限额数量。
  第⼆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条《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奖励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可分为以下四类:
  第⼀类:型号⼯程及项⽬研制成果,其范围包括:
  (⼀)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产、试验及相关⼯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在主导产业型号⼯程和军民两⽤⼯程及其配套项⽬的科研、⽣产、试验及相关⼯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应⽤于国防的先进⼯业技术和军民两⽤技术开发成果;
  (四)在重⼤⼯程建设、重⼤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研究应⽤新技术⽽取得的国防科技成果;
  (五)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发的国防科技成果。
  第⼆类: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成果,其范围包括:
  (⼀)完成武器装备预先研究项⽬取得的科技成果;
  (⼆)完成国防基础研究项⽬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类:技术基础(不含科技情报)成果,其范围包括:
  (⼀)研究制定的国家军⽤标准和⾏业标准,以及标准化理论、⽅法和应⽤等研究成果;
  (⼆)各级计量标准和校准装置、计量测试⽅法和测试系统、计量基础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成果;
  (三)质量与可靠性理论、⽅法研究,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可靠性分析、试验验证和评价技术研究,可靠性技术及应⽤研究等成果;
  (四)环境试验与观测、检测技术的研究与应⽤等成果。
  第四类:软科学和科技情报成果,其范围包括:
  (⼀)为制定国防科技⼯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等提供决策依据⽽进⾏的研究中取得的成果;
  (⼆)武器装备、重⼤⼯程和重⼤引进项⽬的可⾏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等研究成果;
  (三)为提⾼国防科技⼯业科研、⽣产、经营管理⽔平,分析研究现代管理理论并应⽤于实际⽽取得的成果;
  (四)科技信息数字化资源的研发与建设、⼤型⼯具书编著、科技情报理论和⽅法以及情报分析等研究成果。
  第九条型号⼯程及项⽬研制类成果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综合评价:
  (⼀)⼯程与技术创新程度;
  (⼆)⼯程与技术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技(战)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与可靠性情况;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情况与效果、推动科技进步的作⽤意义。
  第⼗条型号⼯程及项⽬研制类成果奖励等级的评价标准:
  (⼀)特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重⼤创新,拥有多项⾃主知识产权,技术⼗分复杂、难度极⼤,促进了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和武器装备跨越式发展,在国际、国内影响巨⼤,对推动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业发展作⽤意义特别重⼤,综合效益巨⼤。
  (⼆)⼀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很⼤创新,显著增强了国防实⼒,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业发展具有重⼤作⽤;解决了难度⼤、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拥有⾃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较⼤深度,技术难度⼤或系统集成度⾼;技术很成熟、完备,可靠性⾼;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性能参数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和产品的先进⽔平;应⽤效果和潜在应⽤前景⼗分突出,取得了重⼤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较⼤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突破,对本领域或⾏业科技发展有很⼤推动作⽤;解决了难度较⼤、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拥有(或与其它单位共同拥有)⾃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定深度,技术难度较⼤或系统集成度较⾼;技术成熟、完备、可靠;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性能参数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平;应⽤效果和潜在应⽤前景突出,取得了显著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三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对推动本⾏业或专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作⽤;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较成熟、完备、可靠;主要技(战)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平;应⽤效果和潜在应⽤前景良好,取得了明显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条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类成果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综合评价:
  (⼀)技术创新程度;
  (⼆)技术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技(战)术指标的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前景、推动科技进步的作⽤意义、科学技术价值。
  第⼗⼆条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类成果奖励等级的评价标准:
  (⼀)特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重⼤创新,拥有多项⾃主知识产权,技术⼗分复杂、难度极⼤,实现了技术或理论上的跨越式发展,为武器装备的重⼤发展提供了成熟技术,在国际、国内影响巨⼤,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业发展作⽤意义特别重⼤,综合效益巨⼤,科学技术价值极⼤。
  (⼆)⼀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很⼤创新,显著增强了国防重⼤技术储备,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业发展具有重⼤作⽤;解决了难度很⼤、很复杂的关键技术或理论问题,拥有⾃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很⼤深度,技术难度⼤或系统集成度⾼;技术成熟、完备;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性能参数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平;应⽤前景⼗分突出,有重⼤的军事、社会或经济效益,科学技术价值重⼤。
  (三)⼆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较⼤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突破,对本领域或⾏业科技发展有很⼤推动作⽤;解决了难度较⼤、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拥有(或与其它单位共同拥有)⾃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定深度,技术难度较⼤或系统集成度较
⾼;技术较成熟、完备;主要技(战)术指标和性能参数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平;应⽤效果和潜在应⽤前景突出,取得了显著的军事、社会或经济效益,科学技术价值较⼤。
  (四)三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对推动本⾏业或专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作⽤;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较成熟、完备;主要技(战)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平;应⽤前景良好,有明显的军事、社会或经济效益,有⼀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第⼗三条技术基础类(不含科技情报)成果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综合评价:
  (⼀)技术、理论、⽅法创新程度;
  (⼆)技术、理论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技术、经济指标和理论的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和可靠性情况;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情况与效果、科学技术价值。
  第⼗四条技术基础类成果(不含科技情报)奖励等级的评价标准:
  (⼀)特等奖。在技术、理论上有重⼤创新,拥有多项⾃主知识产权,技术⼗分复杂、难度极⼤,实现了
技术和理论跨越式发展,在国际、国内影响巨⼤,对推动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业发展作⽤意义特别重⼤,综合效益巨⼤。
  (⼆)⼀等奖。在技术、理论上有很⼤创新,显著增强了国防实⼒,对国防建设和国防科技⼯业发展具有重⼤作⽤;解决了难度很⼤、很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拥有⾃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很⼤深度,技术集成度⾼;技术很成熟、完备,可靠性很⾼;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参数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和产品的先进⽔平;应⽤效果和潜在应⽤前景⼗分突出,取得了重⼤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意义和科学技术价值重⼤。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突破,对本领域或⾏业科技发展有很⼤推动作⽤;解决了难度⼤、复杂的技术问题,拥有(或与其它单位共同拥有)⾃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深度,技术集成度较⾼;技术成熟、完备,可靠性⾼;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参数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平;应⽤效果和潜在应⽤前景突出,取得了显著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意义和科学技术价值很⼤。
  (四)三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对推动本⾏业或专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作⽤;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较成熟、完备、可靠,主要技(战)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平;应⽤效果和潜在应⽤前景良好,取得了明显的军事、社会和经济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意义和科学技术价值较⼤。
  第⼗五条软科学和科技情报成果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综合评价:
  (⼀)学术理论、观点和⽅法的创新程度;
  (⼆)研究难易程度和复杂程度;
  (三)学术理论、观点和⽅法的先进程度;
  (四)研究的全⾯性、系统性、成熟性和准确性;
  (五)综合效益(军事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理论、观点被采⽤情况,推动科技进步的作⽤意义和科学技术价值。
  第⼗六条软科学和科技情报成果奖励等级的评价标准:
  (⼀)特等奖。在学术理论、观点和⽅法上有重⼤创新,拥有多项⾃主知识产权,研究项⽬⼗分复杂,⼯作难度极⼤,对国防战略和军事思想变⾰有重要影响,对国防科技⼯业发展有特别重⼤作⽤和意义,综合效益巨⼤。
  (⼆)⼀等奖。在学术理论、观点和⽅法上有很⼤创新,具有很⼤科学技术价值,对推动国防科技进步和
国防科技⼯业发展有重⼤作⽤和意义;研究项⽬复杂、⼯作难度很⼤,拥有⾃主知识产权;研究全⾯、系统、成熟、准确;主要学术理论、观点被⼴泛采⽤,应⽤效果和潜在应⽤前景⼗分突出,取得了重⼤的军事、社会、经济效益。
  (三)⼆等奖。在学术理论、观点和⽅法上有较⼤创新,具有较⼤科学技术价值,对推动国防科技⼯业或⾏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有很⼤作⽤;研究项⽬较复杂、⼯作难度⼤,拥有(或与其它单位共同拥有)⾃主知识产权;研究较全⾯、系统、成熟、准确;主要观点已被采⽤,应⽤效果和潜在应⽤前景突出,取得了显著的军事、社会、经济效益。
  (四)三等奖。在观点和⽅法上有创新,对推动⾏业或专业科技进步和发展有较⼤的促进作⽤;研究⼯作难度较⼤,研究较全⾯、系统、成熟、准确;应⽤效果和潜在应⽤前景良好,取得了明显的军事、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七条国防科⼯委设⽴国防科技奖评委会,国防科技奖评委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由国防科⼯委分管领导担任,另设副主任委员1-2⼈,委员和替补委员若⼲⼈,常务秘书1-2⼈。其成员采⽤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由国防科⼯委批准、聘任。
  国防科技奖评委会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的委员⼈数不超过⼆分之⼀,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条国防科技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和奖励等级进⾏终审。其主要职责为:
  (⼀)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特等奖和⼀等奖项⽬进⾏复审;
  (⼆)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等奖和三等奖项⽬进⾏审定;
  (三)对重⼤异议进⾏裁决;
  (四)研究解决国防科技奖励⼯作中出现的重⼤问题;
  (五)向国防科⼯委提出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的建议,经批准后向国家推荐。
  第⼗九条国防科技奖评委会下设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军⽤电⼦、材料与先进制造技术、技术基础等⼋个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各专业评委会委员采⽤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由国防科⼯委批准、聘任。各专业评委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副主任委员2-3⼈,委员若⼲⼈,秘书1-2⼈。
  各专业评委会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的委员⼈数不超过⼆分之⼀,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条各专业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技奖项⽬;
  (⼆)向国防科技奖评委会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的建议意见;
  (三)向国防科技奖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对国防科技奖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完善国防科技奖励⼯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条根据评审⼯作需要,各专业评委会可以设⽴若⼲评审组。各评审组设组长1⼈,副组长2-3⼈,专家若⼲⼈。
  各评审组的评审专家实⾏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国防科⼯委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各评审组召开评审会时,根据当年国防科技奖申报项⽬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聘请部分专家参会。
  第⼆⼗⼆条各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申报国防科技奖项⽬的初评⼯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相应的专业评委会。
  第⼆⼗三条国防科技奖各级评审机构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具有⾼级专业技术职称;
  (⼆)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年龄⼀般不超过65岁(院⼠除外);
  (四)热⼼国防科技奖励⼯作,积极参加国防科技奖评审和有关活动。
  第⼆⼗四条国防科技奖各级评审机构议事程序和原则:
  (⼀)国防科技奖各级评审机构召开会议时,实到⼈数⼤于应到⼈数三分之⼆以上,会议评审结果有效;
  (⼆)国防科技奖实⾏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采⽤讨论和投票的⽅法确定评审等级;
  (三)委员对未列⼊议事⽇程的有关事宜提出议案,必须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以上附议,经主任委员(组长)同意后,⽅可列⼊评审会议的议事⽇程。
  第⼆⼗五条国防科技奖的评审专家须履⾏以下义务:
  (⼀)应严格按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报项⽬进⾏评审,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对评审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须严格保密;
  (三)认真贯彻执⾏国家及国防科技奖励政策和有关法规;
  (四)对改进国防科技奖评审⼯作及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国防科技奖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根据评审会需要经评委会主任同意,由替补委员参加会议。替补原则为“同专业(⾏业)替补”,即某评委如因故缺席,则由与其同专业(⾏业)的替补委员出席会议。各专业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经评委会主任同意后可聘请其他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各级评委会委员在⼀届任期内两次不能参加评审⼯作,将不再聘请其作为下⼀届评委会委员。
  第⼆⼗⼋条在国防科技奖的评审活动中,应建⽴健全专家信誉制度。国防成果办应对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公正性、客观性、⼯作态度等⽅⾯作如实记录,并建⽴专家的违规和失误记录档案。
  第四章申报
  第⼆⼗九条申报国防科技奖的项⽬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经过相应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定型、验收和标准审查等),并进⾏了成果登记。
  ⽤验收⽂件、定型⽂件和标准审查书作为技术评价证明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验收、定型、标准审查等⽂件中对技术创新点及技术⽔平进⾏了评价,并起到了与成果鉴定等同的作⽤;
  2、包括了主要完成单位名单、主要完成⼈员名单、审查专家组名单;
  3、主要完成单位⼈员未参加审查专家组。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不超过四分之⼀的主要完成单位⼈员(⾮项⽬组成员)参加审查专家组,但主要完成单位的⼈员不能作为审查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
  (⼆)经过⼀年以上的使⽤实践(预先研究、基础研究和⽕箭、卫星、飞船等⼀次性应⽤产品的成果除外),并证明其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及其排序等⽅⾯的争议。
  (四) 具有潜在应⽤价值。
  已应⽤的科技成果,潜在应⽤价值是指其还可以进⼀步推⼴应⽤的前景与价值;尚未应⽤的科技成果,潜在应⽤价值是指其推⼴应⽤的前景与价值。
  各类型号⼯程项⽬及其⼦项⽬、预先研究及基础研究项⽬和标准类项⽬在申报奖励时,还应分别满⾜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条、第三⼗三条、第三⼗四条、第三⼗五条和第三⼗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国防科技奖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含已获奖和未获奖的项⽬),不得再申报国防科技奖。
  在技术上⼜取得重⼤进步或新的突破的项⽬,可就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科技奖。
  第三⼗⼀条各类型号⼯程项⽬的申报条件:
  (⼀)按《军⼯产品定型⼯作条例》或者研制任务书(合同书)的规定需要定型的型号⼯程(包括武器装备型号⼯程和国防科技⼯业主导产业的型号⼯程与产品,下同),必须按规定完成定型;
  (⼆)按《军⼯产品定型⼯作条例》或者研制任务书(合同书)的规定不需要定型的型号⼯程,必须完成研制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任务,达到所要求的技战术性能指标,并经必要的验证;
  (三)外贸型号⼯程必须执⾏完合同;
  (四)由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户⽅原因⽽终⽌研制的型号⼯程,可将其阶段成果按预先研究成果报奖;
  (五)型号⼯程项⽬及其⼦项⽬报奖之前,应由项⽬主管部门或总项⽬责任单位上报该型号⼯程报奖项⽬的成果树,并列清总项⽬和⼦项⽬在成果树中的位置。
  成果树层次划分⽅法:依据型号⼯程项⽬研制总要求,各类型号⼯程成果树最多可划分为系统(总项⽬)、分系统、设备和零部件(含元器件)四个层次;对组成较简单或规模较⼩的型号⼯程项⽬,其成果树的划分层次应相应减少。在各层次中取得的专⽤⼯艺、材料和试验检测设备等技术成果,须列⼊成果树相应的层次中。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9:23: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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