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中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2017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单位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税后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
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单位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或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下属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主要指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部门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政法系统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人员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通讯补贴、公务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所辖企业编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变动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津贴补贴。变动部分是指:企业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保健补贴)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表彰奖励性质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 系统内实行年薪制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执行第四条规定。
  第七条 管辖范围内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需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执行第四条规定。
第八条 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金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按
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总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
  对于只有单位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补贴、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九条 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享受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四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人员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等项目的农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执行第四条规定。
  第十条 所管辖的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金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
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第十二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员所在党支部研究,报单位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 单位发展的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一般情况是,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上交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委员会,然后由支委会集中上交上级单位党委。
  第十五条 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凭证向流入地党支部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及时办理组织关系变动的单位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支部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支部补交党费。对于管辖范围内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支部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支部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要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收纳情况。
  第十六条 单位所属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支部代收,到账后上报单位党委,再通过县委、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
  第十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报党委备案后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单位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上交和留存党费的比例:以党员全年实交的党费总额为基数,地级市党委,每年上交省委20% (包括上交中央的5%),留用80%;省直部门党委,上交省委30%(包括上交中央的5%),留用70%。垂直系统中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缴纳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上缴省委的党费应于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县委和单位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县委(地级市组成部门党委)每年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可留存党费的单位基层党委每半年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70%上缴县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其他单位党委、基层支部必须全额上缴党费。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支部及有党费留存的单位党委,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应通过银行每半年一次汇入上级党费账户,不能直接缴纳现金。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单位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单位使用党费要向所帮扶农村、业务指导街道社区及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支部倾斜。
  第二十六条 单位离退休老干部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50%比例,定期下拨给老干部支部,作为离退休支部组织活动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单位所辖非公企业党支部中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非公企业党组织,作为非公企业组织党务活动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单位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单位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三十条 单位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报、后使用的原则,拨付手续必须完备。书面填写使用申请报告或党费使用审批单,经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党委讨论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单位党委提出,不得越级申请。单位党委下拨的党费,基层支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党费由单位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中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具体科室承办。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党费。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分管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部门、承办科室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单位党委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三十四条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党费帐薄、凭证、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规定立卷建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党费应当以单位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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