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煤矿职工安全宣传教育考核实施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职工安全宣传教育考核实施办法
为切实提高职工安全宣传教育效果,进一步规范和量化职工安全宣传教育,逐步实现安全宣传教育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经矿研究,特制定《某某矿职工安全宣传教育考核实施办法》如下:
一、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矿成立安全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某某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等有关人员组成。(以上人员变动,其岗位职能由继任者履行)领导小组于每季末前后5日内召开一次安全宣传教育专题会议,总结本季度安全宣传教育情况,研究解决下一季度安全宣传教育的重大事项,部署季度工作重点。办公室于每月的10日前,组织安监部、工部、企管部、财资部等部门有关人员对全矿基层单位上一月安全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打分、排名、考核和通报。
二、考核形式及流程考核采取周、月考核两种形式。
(一)周考核及流程1、每周五由机关部室指定相关人员带着"某某煤矿职工安全宣传教育考核细则一览表"到包保单位进行检查、考核、打分。
2、机关部室包保人员于周六前将考核结果连同"某某煤矿职工安全宣传教育考核细则一览表"及时反馈给矿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办公室。
3、需要提供的考核内容包括:包保单位安全活动主持人、活动时间、活动内容、应参加活动人数(指当班出勤人数)、实际参加活动人数、出勤率、上周缺课人员补课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以上内容缺一不可。
4、矿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办公室根据包保人员反馈的情况进行汇总,并由部室负责人在早调度会上通报。其中某某井由政工部部长在每周一早调度会通报,张小楼井和东城井由两井党政办公室主任在每周二的早调度会上通报。
(二)月考核及流程月考核由矿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办公室牵头,安监部、企管部、工部等部门组成督查小组分三井进行检查、考核。
1、月考核时间:每月的最后一周。
2、月考核内容:安全宣传教育基础资料和安全教育效果两方面。基础资料包括安全活动次数、安全活动时间、安全活动主持人、安全活动内容、安全活动点名、安全活动备课簿、安
全活动出勤率、缺课人员补课、安全活动记录簿等,安全教育效果包括抽考成绩、"三违"治理、安全事故、生产事故、安全重大隐患、安全教育创新效果等方面。
3、月考核的方式分为:听汇报、查资料、翻记录、打分数、抽查考试等,重点放在通过考试考察职工安全教育取得的实际效果方面。考试分以下五个程序进行:
(1)编发复习题。由政工部、安监部、生产部等职能部门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工种分门别类每月编发20道复习题供基层单位干部职工组织学习,复习题内容主要包括工种岗位应知应会知识、安全基本知识、"三违"界定范围、煤矿三大规程、相关文件精神等。
(2)编印试卷。由督查小组出题,考试题目全部为复习题内容,考题数量不超过当月复习题数量的50%。为做到温故知新,以前安排下发的复习题或曾经考过的内容可以作为题库根据实际情况重复选择。
(3)确定考试对象。考试对象为基层单位党政主管、技术人员、普通职工。其中单位党支部书记由矿党委书记点将;单位行政负责人由矿长点将;技术人员由矿总工程师点将;普通职工由政工部根据财资部提供的单位职工花名册随机点名。
(4)考试方式。由督查小组安排人员到矿指定的考场进行考试,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由答卷人独立完成,或者采取问答的形式现场进行打分。
(5)阅卷。由考核领导小组安排相关人员独立阅卷,并按照单位和得分高低对考试成绩进行统一汇总。
2024年煤矿职工安全宣传教育考核实施办法(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煤矿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加强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与教育,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与教育,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安全宣传教育方案,并将方案
报送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教育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育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 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第六条 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二)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三)煤矿事故案例及其教训;
(四)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
(五)煤矿灾害防治知识和应急处置措施;
(六)各类安全设施和安全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七)其他与煤矿安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安全宣传教育应采用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讲座和培训课程;
(二)安全宣传教育材料的编制和发放;
(三)现场演示和实操训练;
(四)安全知识竞赛和考试;
(五)安全意识调查和评估;
(六)其他与煤矿安全宣传教育相关的形式。
第三章 考核实施办法
第八条 安全宣传教育考核应当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安全宣传教育考核应当定期进行,一般不少于每年一次。
第十条 安全宣传教育考核的方式可采取书面考试、实操考核、口头答辩等多种形式,并根据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组织。
第十一条 安全宣传教育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相符合,重点考核职工对于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应急救援能力等方面。
第十二条 安全宣传教育考核应当根据职工的岗位和职责进行分类进行,不同岗位的职工应当参加相应的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安全宣传教育考核应当以合格为标准,考核不合格的职工应当进行补考或补习,并加强培训教育。
第十四条 考核合格的职工应当进行档案备案,并作为岗位晋升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宣传教育的监督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核并备案煤矿企业的安全宣传教育方案;
(二)对安全宣传教育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定期进行督查;
(三)组织对煤矿企业的安全宣传教育进行抽查和评估;
(四)督促煤矿企业对考核不合格的职工进行补考或补习,并加强培训教育;
(五)对煤矿企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和问责。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对安全宣传教育的学习和考核情况应当纳入职工个人档案,并作为职工晋升和奖惩的参考依据。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20:33: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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