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教案10

商标法学教案
第十章  商标权限制
课程名称
商标法
授课顺序
10
授课对象
2013级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
课时累计
36
教学目的
介绍商标权限制的基本理论,让同学了解什么情况不构成商标侵权。
教学内容
一、叙述性合理使用
二、说明性合理使用
三、商标先用权
四、商标权用尽和平行进口
方法与手段
通过法条、案例,透视案情背后的法学理论,进一步在理解的基础上是同学们能够应用于具体案件。
教学过程:
第一节 叙述性合理使用
·侵权抗辩事由  权利的行使有界限,对商标权的限制构成了他人侵权抗辩的重要事由,阻止构成侵权。如商标权本身存在瑕疵(注册异议、恶意抢注、3年不当使用)、拥有其它在先的权利(著作权、专利权、其他商业标记权);合理使用制度、先用权、权利用尽、平行进口等等。
·合理使用制度
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不视为侵犯商标权的一种行为。分为叙述性合理使用、说明性合理使用,前者是在非商标意义上对叙述性词汇本身含义的合理使用;后者是在商标意义上使用他人商标词汇,但指明出处不会构成混淆的善意使用。
学理上分类还有叙述性合理使用、说明性合理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功能性合理使用等等,《商标法》只对叙述性合理使用有明确规定(59条),我们这里采用叙述性、说明性二分法,并对二者集中进行介绍。
一、叙述性合理使用的概念和立法
叙述性合理使用,又称描述性使用,是指经营者在描述自己产品或服务时,不可避免的在非商标意义上(表层含义、叙述性词汇的本身含义、排除作为商标的第二含义)及他人的注册商标文字。既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而善意地使用商品通用名称或自己的名称、地址、原产地等,不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
P173《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建议》第9条,以下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1)善意的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2)善意的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商标法》59条1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叙述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1. 主观善意。虽然明知他人已为注册商标,但并未恶意使用商标,没有侵权、不当竞争、非
法利用他人商标声誉的动机。动机的判定要结合个案认定:例如电池注册商标“高能”,本身为叙述性商标。他人在商品背面以较小字体使用,而没有在包装正面以放大特殊字体突出使用,则应认定为善意。
2. 客观上正当使用。没有作为商标去使用——以善意、正常方
式说明或表达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质量、产地等特点,不可避免的使用商标所含文字、词语等。如TCL公司正值2000年龙年使用“千禧龙”进行广告宣传,进行事实表述。
3.使用者拥有自己的商标。在善意使用他人商标时也标注自己的
商标。
4.叙述性商标显著性不高,如“青岛”“光明”“大白兔”“金华”等,即使他人使用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也不妨碍构成叙述性合理使用。
P177大富翁案——对“大富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P178鲁锦案——对“鲁锦”的合理使用,但应规避原商标,突出使用自己商标。
P179、181片仔癀、白市驿案,恶意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
第二节、商标说明性合理使用
一、说明性合理使用的概念
所谓说明性合理使用,是指生产经营者,为了介绍自己产品或服务的特征、质量、功能、成份、用途、产品型号等涉及产品的相关信息,采用指明、说明、比较等方式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具有必要性的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其特征是,在商标意义上使用该标志,目的是说明使用人自己的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产品特征等。诸如:"宝马汽车维修"、"苹果电脑耗材"等指示性的使用,Dell公司在生产的电脑内置Intel的cpu,并在电脑上标注"intel inside"这类连带使用,还有在广告中,诚实客观的将自己的产品在一些方面与他人的商品进行比较过程中涉及他人商标的比较使用。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5:18: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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