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支付管理费的函

关于尽快支付管理费的通知
孙强民、陈龙文、张金奎同志
现就贵方未及时支付我单位管理费一事向贵方通知如下:
2001122日,贵方及宁化县电力公司与我单位三方签订了《宁化县翠江镇合作经营西溪电站协议书》,贵方承担宁化县电力公司与我单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全部合同权利、义务,贵方持股80.42%,我单位持股19.58%,双方共同经营西溪电站。按《宁化县翠江镇合作经营西溪电站协议书》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贵方应每年支付我单位管理费6万元(630日前交3万元,1230日前交3万元)。然而时至今日,我单位仍未收到贵方2017年度的任何管理费。
贵方逾期支付管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义务。为维护双方友好的合作关系,请贵方务必于接到本通知函之日5内将2017年度的管理费合计6万元交付我单位。否则,我单位将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同时我单位保留追究贵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签收人:
宁化县翠江镇人民政府
201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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