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文件基本信息 | |||
专利申请名称 | |||
请求人是否为备案主体 | undefined是 undefined否 | ||
产品设计领域 | undefined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undefined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 ||
是否为分案申请 | undefined是 undefined否 | ||
是否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 | undefined是 undefined否 | ||
是否为非正常申请 | undefined是 undefined否 | ||
是否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过该申请 | undefined是 undefined否 | ||
分类号(小类) | |||
自查内容 | |||
类型 | 自查项目 | 自查结果(打√) | |
文本的完整性 | 1、专利申请文件包: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专利代理委托书(如有)等; | ||
2、承诺书(申请人、代理机构均需要盖章); | |||
3、其他文件:自查表、在先申请文件附本(如要求优先权)等。 | |||
所有申请文件 | 1、所有申请文件中不应有错别字、误用字、标点符号错误、语句不通顺、语句重复、乱码等问题; | ||
2、所有申请文件中专利申请名称(包括角标格式)、申请人、委托人、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均保持一致,全部签名或盖章应当一致且正确;代理人电话需填写区号; | |||
3、所有申请文件中不含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内容,无敏感词或敏感内容,不得使用商业宣传用语,不含有与本申请无关的文字内容。 | |||
承诺书 | 1、承诺书首页专利申请名称处、末页落款处均需同时清楚、真实有效地加盖所有申请人公章和代理机构公章(如有)。 | ||
1、第⑥栏:产品设计名称规范(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 |||
2、第⑦栏及附页:设计人应为个人,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多个设计人依序正确填写、不应重复填写(重名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设计人为外国人的,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可使用外文缩写字母(例如M·琼斯); | |||
请求书 | 3、第⑧栏:第一设计人国籍为中国的,身份证号码填写正确、与第⑦栏设计人的姓名匹配;外籍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人无需填写身份证号码; | ||
4、第⑨栏:申请人名称、申请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填写规范、准确; | |||
5、第⑩栏: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填写联系人,只能写一人,且为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填写专利代理人); | |||
6、第⑫栏:委托代理机构的,正确、完整填写代理机构及代理人信息,代理机构代码与代理人执业证号相对应; | |||
7、第⑯-⑱栏:若提交了相似设计、成套产品、局部外观设计需相应勾选;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 10 项; | |||
8、第⑲栏:需勾选放弃主动修改权利; | |||
9、第⑳栏:不得勾选延迟审查; | |||
10、第栏: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等的页码填写正确,图片或照片的数量填写正确; | |||
11、第栏:全体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正确有效、清晰无误。 | |||
委托书 | 1、正确填写委托权限,委托书中信息与请求书中一致; | ||
2、总委托书编号填写正确; | |||
3、多个申请人时,电子形式委托书和扫描件的委托人均应包括全体申请人;委托双方当事人的签章需正确有效。 | |||
图片或照片 | 1、应有足够的视图,通常不能省略视图,省略视图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原因;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 ||
2、应按照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的顺序排列各视图;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视图名称不得标记错误; | |||
3、正投影视图的投影关系应当对应、基于同一物体、比例应当一致; | |||
4、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晰,符合制图要求;未使用阴影线、虚线、尺寸线等,不得有多余的线条; | |||
5、避免对焦、背景、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表达的因素; | |||
6、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 |||
7、外观设计图片中所涉及图标、名称等不得有侵权之嫌; | |||
8、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界面变化状态图之间必须连贯、一一对应; | |||
9、请求保护彩的,应提交彩图片或者照片; | |||
10、细长物品中间省略了一段时,使用平行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 | |||
简要说明 | 1、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产品名称一致; | ||
2、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 | |||
3、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 | |||
4、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 |||
5、省略视图的,注明原因; | |||
6、如果请求保护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 | |||
7、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应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 |||
8、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 | |||
9、段尾应为句号。 | |||
分类号 | 1、技术领域在保护中心受理领域范围内; | ||
2、主分类号属于保护中心受理范围。 | |||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1:17: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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