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6.11.04
【字 号】
【施行日期】2016.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各项制度、有关要求,仍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厅函〔2015〕571号)以及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明确有关政策
  (一)事业单位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机衔接
  1.今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工作要继续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机衔接(已开展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的系列除外)。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核推荐拟晋升中、高级职称人员时,要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岗位聘用情况与单位事业发展紧密结合,合理确定申报推荐数额。
  中高级聘任人员尚未达到现有岗位设置数的单位,严格对照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中高级聘任人员已达到岗位设置数的单位,申报推荐的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30%以内;待聘人员已超过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50%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宜再申报推荐。
  2. 2016年起,按照国家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要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3.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加快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事业单位,审核推荐拟晋升中、初级职称数量的控制标准可适当放宽,并按照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对照职称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
  (二)进一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限
  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高校的用人自主权,开展高校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试点工作。今年,在原有中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基础上,对青海大学下放高教系列正高级、副高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对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下放高教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三所高校应尽快制定不低于全省统一的高教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评价标准,认真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2.开展评审工作前,三所高校须将评审实施方案(附评审条件、评审办法、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核准备案后组织实施。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审批。
  (三)建立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通道
  1.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申报时不受岗位数额和岗位级别的限制。
  2.纳入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引进人才范围的人员,经单位考核合格,不受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等申报条件的限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对照我省相应专业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业绩条件),可跨级别申报评审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支持援青人员在我省申报职称。
  1.鼓励申报。对来我省对口支援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人员,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内在受援地逐级申报评审(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其原有的资格证书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
  2.申报条件。以上人员,申报评审(报考)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在当地援助时间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或报考条件。
  3.申报程序。以上人员,须按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程序申报评审(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时,不受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
  (五)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优惠政策。
  1.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时,须参加临床实践技能考试并合格,免试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今年,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仍执行《关于201
1年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1〕444号)。评审时,要注重医德医风的考核、临床技能考核、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能力以及众满意度等要素,淡化论文、科研要求。
  2.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工作时,应按照分层分类的原则,单设基层评审组,不断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3.对在乡镇工作的应用型、技术型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要注重实践性、长期性、服务能力,其论文、科研只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条件,不做硬性规定。
  (六)进一步扩大职称评审服务管理范围
  1.军队转业到我省工作,且已在部队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推荐后,直接在我省逐级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原来取得的资格证书通过审验后,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不再重新换发。
  2.军队自主择业到我省,且已在部队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换发
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本人应提交换发证书申请,经其人事档案所在军队自主择业办公室及其主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申报时附相关验证材料(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文件、评审表、资格证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换发证书,其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仍由其本人保管。以考代评的专业系列中初级资格证书不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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