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8.27
【字 号】青发改价格〔2018〕530号
【施行日期】2018.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精神,按照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定价范围、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张网”要求,结合新修订的《青海省定价目录》,我们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目录的为我省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本目录清单外,各地一律不得设立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纳入目录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和委托人按照“自愿委托、公平竞争、合理收费”的原则协商确定。未列入目录清单、非企业自愿委托而进行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为乱收费行为,企业或个人可拒绝缴纳,并应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因国家和我省价格政策调整造成管理方式变化的,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目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
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收费标准,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的监管,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有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3:31: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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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收费   经营   目录   定价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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