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2.02
【字 号】青政办〔2021〕92号
【施行日期】2021.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1〕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日
 
青海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
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推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和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明确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规则和程序,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成本,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解决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等问题,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青政办〔2021〕77号)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编制公布青海省推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按照国家确定的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且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省政府审改办会同各市州审改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纳入清单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实际等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可参照本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省政府审改办牵头,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方便高效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见附件2),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等格式文本(见附件3),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和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推动工作流程跨区域统一,实现“省内通办”。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青海政务服务网和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公布,方便企业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
项。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免于核查的事项,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及时将承诺信用信息全面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区分不同虚假承诺失信情形,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强化风险隐患防范。梳理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工作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事项办结前,企业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办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
较大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政府门户网站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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