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等5部门 关于印发

青海省财政厅等5部门 关于印发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9.27
【字 号】青财金字〔2020〕1569号
【施行日期】2020.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等5部门 关于印发<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青财金字〔2020〕1569号
 
各市、州财政局、人社局、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落实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94号),优化完善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切实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2018年公布的《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落实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94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基础金融服务空白地区银行业金融服务补贴等4项。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城镇低收入人、贫困人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着力提升和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分配方式。市(州)、县(区)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配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二章  专项资金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牵头做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并对资金使用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负责审定申报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存款余额;负责审定金融机构惠农金融服务点开办情况;负责参与全省基础金融服务空白地区银行业金融服务补贴资金的会审工作;负责配合制定全省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评审方案并参与评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青海省分中心在征信中心的指导下推进各经办银行报送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数据,确保数据质量,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对创业担保贷款的分类工作。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布局;负责参与全省基础金融服务空白地区银行业金融服务补贴资金的会审工作;负责配合制定全省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评审方案并参与评审工作。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负责做好辖内金融机构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审定申报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负责核定我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情况;负责核定基础金融
服务空白地区固定银行业金融服务机构、定时定点服务点、ATM机服务点的设立情况并参与会审工作;负责配合制定全省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评审方案并参与评审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核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科技厅负责配合制定全省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评审方案并参与评审工作。
第三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励补助政策
  第七条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第八条 对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
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文件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小微企业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增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新招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扩招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由不超过LPR+300BP下降为LPR+250BP,其他地区由不超过LPR+200BP下降为LPR+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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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贷款   创业   企业   担保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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